接受股东赠与的资产是否计入所得税

更新时间: 2024.11.20 23:42 阅读:

接收股东划入资产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我们是一家私营有限公司,由于经营过程中缺少资金,股东准备将个人资金划入公司,不需要归还,请问我公司收到股东划入的这笔资金是否需要作为捐赠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第二条解读如下,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凡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的,说明该事项属于企业正常接受股东股权投资行为,因此,不能作为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说明该事项不属于企业正常接受股东股权投资行为,而是接受捐赠行为,因此,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你公司接收股东划入的资金如果合同或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并在会计上做实际处理的,属于公司接受股东股权投资行为,不作为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如果不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作为接受捐赠收入,需要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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