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所得税汇总可以电子税务局么

更新时间: 2024.11.07 22:54 阅读:

1、我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即征即退资格备案,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保存时提示未查询到即征即退资格提示信息,本期增值税申报应该怎么操作?

遇到此类情况,一般是之前即征即退备案已超有效期或减免审批事项代码已为失效状态,您可参考以下两种办法处理:

一是点击上图提示信息中的“返回修改”按钮,然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收减免—税收减免备案—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办理”模块提交备案信息。

完成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后,重新进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页面,点击右上角的“重置”按钮,系统自动从金三核心征管系统中获取即征即退资格信息,然后再继续申报即可。

二是点击提示信息中的“确认”按钮,继续申报,在退税前尽快完成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2、我单位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本期发生了应税服务类业务,需要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打开报表本列是灰色的不可填写怎么办?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开放的列次与纳税人的税费种认定信息相关,可通过“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税(费)种认定信息”模块查看:

您可查看到当前申报期增值税税费种认定信息“税(费)目或品目”中仅有“商业(3%)”类型,无应税服务类的品目,因此系统没有放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如需申报,请先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维护税费种认定信息,维护后可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模块,进入申报界面后点击右上角“重置”按钮重新获取申报信息后,填写报表进行申报。

3、我单位2023年一季度申报前,已完成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申报2023年第一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时,系统为何不提供“A20200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如您单位已完成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请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查看备案信息,如虽备案为总机构类型,但备案的下一级机构信息中,仅有一个分支机构且就地缴纳标识为“否”的,不提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如您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需就地缴纳税款的,请修改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备案信息后再进行申报,系统对存在分支机构就地缴纳的总机构开放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4、我单位是小规模纳税人,申报2023年1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享受免征政策,应如何操作?

依据《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3〕5号)要求,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2023年第一季度申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在税源信息采集模块维护减免信息后申报时就可享受减免,下面以城镇土地使用税操作为例说明:

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勾选城镇土地使用税,进入税源信息采集模块,点击“应税明细”进入土地应税明细信息维护功能,点击“变更”按钮,选择变更时间(如2023年1季度生效则选择2022-12-31),在减免税信息中点击增加行,选择减免性质为“0010011607”,填写减免面积,点击“保存”按钮即可完成减免信息的维护。

房产税减免信息维护可参照上述流程操作。

5、我单位已完成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税款时提示异常怎么办?

遇到此类问题,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模块,打开“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进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采集界面,点击之前申报的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的基本信息,查看基本信息中主管税务所(科、分局)是否为空,如为空说明之前维护的主管税务所(科、分局)已经无效,需重新选择主管税务所(科、分局)。请先作废已申报信息,然后修改该税源信息,完成税源信息修改后重新进行申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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