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案例】**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2019年取得主营业务收入8995万元,其他业务收入600万元,营业外收入1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685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200万元,营业外支出280万元,税金及附
2024.11.07我国现行《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属于私分国有资产犯罪。然而,现实生活中,犯罪手段千变万化,案情纷繁复杂,理论界对该法条的理解也争议不小,司法实践更是充满困惑,远非刑法简单的几句话就能解决问题。
基于这些,笔者结合自身参与的案件和最新理论成果,撰写此文研究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下列问题:一是私分国有资产犯罪主体复杂多样,不局限于国有独资单位,国家参股、控股等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的非国有独资单位也涉嫌其中:二是犯罪手段更为隐蔽,以分支机构、内部职能部门的名义私分国有资产规避刑罚:三是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建设滞后,国有资产认定难度加大等等。本文通过案例分析的形式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希望对寻求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有所帮助。
某地质环境监测院系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从事地质灾害防治、矿山防护恢复治理矿泉水地质监督管理等工作并具有相应的行业资质。自市场开放后,在承担基础性工作和国家下达的计划项目同时,利用单位资质面向市场承揽一些资质范围内的有偿技术服务项目,这些有偿的技术服务项目大都是以“技术服务中心”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施工则是由本院职工用本院设备、资质完成。
该技术服务中心是监测院在工商局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院长李某任董事长,当时的经营科科长张某任经理。该技术服务中心是集体所有制性质,实际运作由监测院经营科具体管理,设有独立的账户,没有专职职工和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设备和办公场所。2007 年以来该院对外承揽市场项目的收入2100 万元全部隐瞒不报,存在了技术服务中心的账上。
另外,在承揽市场项目的同时,该监测院还要负担一些上级下达的国家计划项目和地下水监测等基础性工作,完成这些国家项目、工作的资金由财政拨付。根据监测院自行核算,这些资金除去施工费用后会有些盈余。
于是为套取这些盈余,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或项目完工后监测院采用康增生产成本的方式,通过各种途径开具、购买税务发票采取直接报领、转入关联单位账户再提取的方式从单位财务将 800 万元资金支出,扣除关联单位以“管理费”名义收取的 64 万元费用后,套回的 736 万元现金最终也汇总到了技术服务中心的账上。
在监测院隐瞒自营收入、转移国家项目盈余的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的有两个角色一个是与之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业务单位;一个是为套取现金提供发票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履行合同时,监测院的人出面,用监测院的设备施工,但施工合同上写的是“技术服务中心”,完工后,款项依合同打到技术服务中心的账户。
业务单位对这样的“猫腻”心知肚明,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款项转入技术服务中心之后,基本上是再与 10 余家所谓的合作单位签订合同,以“协作费”的名义转出。与这家全省唯一具有地质环境监测资质的监测院“协作”的单位,有事业单位、私营公司,有的根本没在工商局注册。这里根本没有什么业务,在技术服务中心转来的款项中,“协助单位”扣除 %%的费用后,将余额变现转入对方存折,这8%扣除应缴国家的企业流转税5.%%之后,下的就是他们的净利
对于这些市场项目收入和国家项目盈余如何分配,该单位多次召开院领导班子会议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定《项目管理办法》、《项目承包管理办法》和《收入分配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市场项目、国家项目院里提留合同额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其余部分核定给项目承担科室作为项目承包费包干完成项目,工程完工后剩余资金由业务科室提留自主支配。
2007 年以来该院都是在年底集中将所提留的上述资金按照其制定的《收入分配暂行办法》制定分配方案,经职工讨论后报院领导批准,以奖金的名义分发给全院职工,其中院提留部分分发给院行政人员、各科室提留部分分发给本科室人员,院领导所得数额是普通职工的五倍,各科室负责人所得数额是普通职工的四倍。三年来该单位以奖金名义共发放资金达 2300 万元,截至案发之日技术服务中心的账上仍有 288 余万元,其他248 万元资金已用于处理转移资金的“协助费”了。
另外,该监测院根据其院领导班子会议的决议,成立了一个由院长李某任董事长20 名中上层干部持股的民营公司----腾创地质环境科学研究有限公司(简称腾创公司).调查查明,从 2008 年 2 月起,监测院采取虚报应付款和成本的方式从院财务账上转出530 万元,套回现金 500 万元。
套取出现金后,以补充职工养老保险金的名义,将 500 万元以活期存款的形式,存入全体职工名下。随后将该款取出,以 20 名中上层干部的名义存入工商局临时验资账户,注册成立了注册资金为 500 万元的腾创公司,并将监测院的某地质灾害防治甲级资质无偿转入。
在工商局提供的股本金出资比例表上,是以院里各处室干部 20 人名义共同出资,其中院长李某出资 39 万元、副院长出资 30 万元,依级别不同股本金额不同。而对于自己曾买过补充养老保险,大部分干部并不知情,不用说普通职工了。500 万元的国有资产化成了个人股权。直到办案人员查到这笔钱时,财务人员还提来一大袋红红的存折,证明为职工买了养老保险。
该公司成立后,监测院以其名义对外签订有偿技术服务合同,自营收入约 891 万元,脱离上级财务审计的监控(截至案发之日该自营收入仍在腾创公司账上)。但这并不是创办腾创公司的真正目的,据内部知情人介绍,其真正目的是为了在事业单位改制中,为自己留一条后路。
辩方认为,涉案资产不属于国有资产,该单位不构成犯罪。
其一,以技术服务中心腾创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市场项目是由该单位职工从市场联系来的,不是由国家下达并划拨资金的项目,技术服务中心取得的收入属于监测院的经营收入,所得资金监测院可以自由支配,不属于国有资产:腾创公司取得的收入更是属于民营企业所有。其二,国家项目的盈余部分是监测院职工通过施工作业中精打细算提高效率、差旅中省吃俭用节约出来的资金,不再属于国有资产,可以发放给职工。
控方认为,技术服务公司和腾创公司实质上是“空壳”公司,所得款项来源于截留国有单位违法经营收入和违法转移国家项目资金,这些款项都属于国有资产,该单位在没有法律依据和上级部门批准的情形下将这些国有资产私分构成犯罪。
辩方认为,即使涉案资产属于国有资产,该案也不是单位犯罪而是自然人犯罪,因为院领导和科室负责人所得数额远高于普通职工所得数额,尤其是中上层领导干部设立腾创公司并不是单位大多数人受益,应对院领导和科室负责人以贪污罪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控方认为,本案国有资产的私分是经过单位决策机制并以单位名义进行的,体现了单位的意志,属于单位行为,不论私分的范围多大、个人所得数额多少,都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本论文案例是笔者在司法实践中亲自参与的一个大要案,在查办这个案件的过程中深感司法实践与法律理论的差距以及法律法规的匮乏。本文通过案例,对私分国有资产罪理论和司法实务界的几个问题,表达了自己粗浅的看法。笔者认为,针对我国当前反腐形势,除了加大力度外,更重要的是加强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建设,从源头上堵截贪腐,尽量减少犯罪分子的可乘之机。
同时,理论上的总结和创新也必不可少,只有将正确的理论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去才能有效的指导实务、打击犯罪。
【案例】**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2019年取得主营业务收入8995万元,其他业务收入600万元,营业外收入1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685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200万元,营业外支出280万元,税金及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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