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广宣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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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72023年第122讲,说税收,谈风险,讲政策。今天说说“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业务。
一、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的一般规定
(一)概述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是企业经营中为职工卫生健康、集体生活需要以及提高职工职业技能所发生的支出,属于职工福利性质支出。
(二)扣除的一般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未超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标准部分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
(三)税法实施条例的具体规定
①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②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③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新政策
1.政策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二、三项费用税前扣除的其他规定
(一)工资薪金总额
1.概念
(1)作为三项费用计提基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按本企业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二)企业职工福利费
1.税法规定内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3.税会差异分析
需要注意的是,《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的核算范围与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的职工福利费范围有所不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三)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凭证
1.政策规定
(1)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人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2.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四)在职教育及境外培训和考察
1.政策规定
(1)按照财建〔2006〕317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2)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2.政策依据
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
(五)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1.政策规定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税〔2012〕27号文件的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
(六)核力发电企业
1.政策规定
(1)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
(2)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七)航空企业
1.政策规定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
于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八)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
1.政策规定
根据《公司法》"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规定和中办发〔2012〕11号文件"建立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等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
(九)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
1.政策规定
(1)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3)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2.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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