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出如下原则性规定: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
2024.11.22答:预收款是先于实际交易行为收到的款项,按照增值税的一般性逻辑,纳税义务发生有两个重要前提:
一是交易行为发生;二是收到货款或者服务款(如果到了合同约定收款时间即使未收到款也视为第二个前提成立)。
用这个基本逻辑判断,显然预收款是不需要交纳增值税的。但实务中依然有诸多特殊情况需要特别注意:
租赁行业必须马上交税
在财税2016年36号文中,特别提到了两个特殊行业:租赁业和建筑业,收到预收款纳税义务发生,但随即又在财税〔2017〕58号文中将建筑业从这一条款去掉。因此收到预收款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行业只剩下一个:租赁行业。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既包含不动产租赁业包含动产租赁,而且两个领域的税率和征收率是不一样的。
如何确定预收账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分为3种:
1.生产销售生产工期未超过12个月的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3.对于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来说,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出如下原则性规定: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
2024.11.22名师介绍教授,税务专业硕士生导师,经济学博士,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梦想成真”系列丛书注册会计师《税法应试指南》、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应试指南》主编。专业、认真、专注是奚老师的代名词,她实务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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