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点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应当遵守什么原则

更新时间: 2024.09.20 00:57 阅读:

一、应在预计未来可获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限度内,首先确认可抵扣亏损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有剩余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再确认与坏账准备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可抵扣亏损是按照税务上的应纳税所得额口径计算的。

假设未来期间企业可以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来弥补亏损,公司当年设立,假设所得税率是25%,期末坏账准备是100万,当期利润总额-300万,假设不存在除坏账准备以外的其他暂时性差异,也不存在永久性差异,在计算坏账准备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时

1:首先确认期末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亏损部分(可抵扣亏损按照利润总额纳税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即-300+100=200,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00*0.25=50;

2:确认期末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坏账部分 100*0.25=25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75(25+50)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 75

二、如果企业以前期间是盈利的,对坏账准备计提了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企业亏损,未来是否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不确定,当期的可抵扣亏损不可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那以前期间对坏账准备计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是否应冲回?

答:应当冲回

三、 公司2008年以来一直亏损公司判断未来几年内无法盈利,因此未对计提的坏账准备和可弥补亏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015年开始盈利,且公司判断未来几年开始盈利,在此种情况下,开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请问,确认坏账准备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是从从前期开始确认,还是仅对当期计提的坏账准备确认递延?同样,可弥补亏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是否只从本期开始确认?” 这个问题我没太明白怎么处理,仅对当期还是连以前期间的一起确认

答:在预计未来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前提下,可以连同前期一起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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