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年限

更新时间: 2024.09.20 00:43 阅读:

一、哪些支出属于长期待摊费用?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其中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以及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中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且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的修理支出。

二、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期限如何确定?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按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是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三、常见的税会差异情形

(一)固定资产后续支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会计重要性原则,会计上不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所发生的修理费用,如果金额较小,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税法中,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以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的大修理支出,企业要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进行分摊扣除。如果固定资产修理修配支出金额相对较小,但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中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这种情况下会出现税会差异,需要在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

(二)开办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在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如果企业选择将开办费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进行处理,是需要进行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这种情况下也会出现税会差异,需要在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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