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问题

更新时间: 2024.11.20 17:29 阅读:

今天是六月的中间一天,离个税汇算清缴截止日仅剩最后的十几天了,也许中国传统的税制缴纳基本上都是代扣代缴制,这样就导致了很多人固有的逻辑就是只要没有人找我,我的税就是缴完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能够碰到客户说,只要在他账户上的钱都是血汗钱,都是缴过税的。是不是血汗钱不知道,但我们确定的是一定不是都缴过税的。

我们要是有关注新闻,可能大家看到的基本上都是要给企业减少负担的,企业的很多税收政府都是有做过减免的,而同样伴随这样的新闻又是另外一个极端,是不是有个人因为税务问题被处罚的。

以后做企业可能更多关注的焦点要聚焦在个人税务问题上,你的企业只要是正常经营和运作,只要你有比较健全的财务制度,随着中国未来对于发票的问题重视,以后可能整个社会都会是只要发生交易一定有发票。那么企业的经营就会只专注于主业,反而以后更加要注意的是到个人账户上的每一笔钱是否安全。

那么个人股东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涉及到相关个人税务问题,这里的公司不包括已上市公司,新三板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个人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者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出售股权

2: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向投资者发售

4:股权被司法或者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

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20%

个人股权转让按照个税申报项目中的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申报,合理费用则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以下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2;未按照规定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转让方无法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的

4: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况。

但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第一:能出具证明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第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够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第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第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明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个人转让股权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从税务角度而言,税务机关不管个人股权转让双方之间约定税费由谁承担,该约定仅仅对股权转让的双方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对征税机关不具有有效的外部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如果个人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税费由股权受让方承担,实际上受让方并没有代为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转让人将面临税务处罚责任。

•••展开全文
标签: 暂无
没解决问题?查阅“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