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转私企业所得税
公户转私户似乎是大家一直以来比较的问题,所以小编今天跟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公户转私户会涉及到的税务问题,供大家参考。 一、公转私需要缴纳什么税 理论上是要交税的。看这笔款子的性质是怎么样的。 首
2024.11.05风险描述
2016 年 5 月 28 日,A 公司将其持有的 B 公司 90%股权转让给关联方公司法人代表陈某,转让价以 2016 年 4 月净资产作为基础,价格为 9000 万元。
在前述交易后不到一个月的 2016 年 6 月 20 日,陈某将其持有的 B 公司 68%的股权,以 2.72 亿元的价格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 C 集团;同时将 5%的股权以总计 20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 4 名自然人(每 1%股权对应的转让价格为 400 万元,与 C 集团同比例受让价格相等)。在向无关联关系的 C 集团、4 名自然人转让股权时约定了较为苛刻的业绩承诺和补偿条款,相关股权转让对价已全部支付,陈某共计缴纳个人所得税 4377.08 万元。
A 公司会计及税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 90000000
投资收益 189384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08938400
分析人员在对股权转让案卷资料进行案头审核时,发现 A 公司针对标的公司的股权转让与该法人代表陈某某向上市公司 C 集团出售 B 股权,在时间上比较接近,经进一步对该公司的股权转让信息、工商变更登记信息、C 集团公告信息进行查询,发现:
1.B 公司原为中外合资企业,2016 年 4 月台籍自然人陈某将 B 公司 30%股份以近 2760 万元转让给 A 公司(涉及个人所得税 540.38 万元已扣缴入库)。没有利用外籍个人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而是直接进行股权转让,并扣缴个人所得税。
2.2016 年 5 月 23 日,A 公司董事会决议以货币 1500 万元及未分配利润 7000 万元对 B 公司增资,B 公司账务处理为“实收资本”科目增加 2100 万元,“资本公积”科目增加 6400 万元,至此 B 公司注册资本增至 3000 万元。
3.2016 年 5 月 28 日,将其持有的 B 公司 90%股权转让给关联方公司法人代表陈某,股权转让价格 9000 万元,账务处理显示该笔业务导致 A 公司“投资收益”亏损 1893.84 万元。
综合分析认为,该公司及其法人代表陈某的增资、股权转让安排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带有明显税收筹划痕迹,其主要目的为通过此类税收安排转移所得,从而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目的。
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对 A 公司向关联方陈某转让目标企业股权的转让价格进行调整,可比价格为 2016 年 6 月陈某转让 B 公司股份给 C 集团、4 名自然人的成交价格。最终确认目标公司权益价值为 2.72 亿元÷68%=4(亿元),关联股权转让部分价值应调整为 4 亿元×90%=3.6 (亿元)。
该企业在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中,存在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税收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人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合理方法,包括:(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2 号)第四条:“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二)金融资产的转让。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6.《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6 号发布)第十七条:“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分析路径
重点关注通过税收安排将对外投资的股权低价转让给关联方自然人, 再由自然人高价转让给其他法人企业的行为。对于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风险,根据工商部门转来的股东变更信息、上市公司股权收购公告信息等, 定期进行比对。对从法人企业方承受股权的自然人,在较短期限内再次进行转让(特别是股权被上市公司收购,时间一般可暂定为一年),纳入重点审核对象。
来源:《大企业税收风险分析典型案例汇编》,转自海湘税语。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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