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收入是指
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与国债相关:国债利息持有期间取得的,或持有至到期取得的利息,免税;到期前转让在持有期间按规定计算的尚未兑付的利息,免税。国债转让收益转让取得的转让价款,应减除
2024.11.07企业所得税作为现代税收体制中一个重要的税种构成,几乎已经涵盖了社会机构的绝大多数经济行为,在我国税收体制中它是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存在的税种,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所得额,通俗一点也就是利润(这个利润与会计利润是有差异的),而计算这个利润的第一步就是确定收入,基本的收入一般情况是比较明确和易于计算的,一些特殊的计算虽然涉及面不大,但对直接影响企业是否准确核算企业所得税,在日常核算和申报中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确认准则: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的确认,其主要法律依据大体有三,一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的规定,其二是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定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其三是具体的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及其他一些具体收入问题确认的专门文件。
二、几种特殊收入确认。
1、企业资产权属发生变化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的事项,这一类事项需要强调的是,这也是现实中会计和企业所得税核算中产生差异的地方。其具体形式主要是把企业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推销、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股息分配、对外捐赠等等的经济活动,其资产的移送,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所谓的资产也涵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产品、半成品等等,此处笔者的感触是只要是企业付出代价得到的可以计量的经济价值载体均应计入其中。举个例子:某公司开发新产品给客户试用,没有取得收入、没有开具发票也没有签订合同,是否要确认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分析: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五条也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上述规定,样品使用,应按照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类似的还有供、发电自用电力产品,也应当依据同期电力产品市场价格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而不能像会计核算一样直接计算核减成本,而不计收入。
2、关于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的收入的确认,这个事项一般经常涉及的是动产、不动产出租,和长期服务、劳务提供约定的提前付款,也就是实质上的预收款,这个业务事项在实际中一定要把款项和对应的时间属期对应好,以便在现实中款项收取跨年时,能正确、准确分割,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例如企业跨年收取房屋租金、物业公司跨年度收取物业管理费,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 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项第八目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劳务收取的费用,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依据以上分析,企业跨年收取房屋租金、物业管理公司预收业主跨年度的物业管理费,在实际提供房屋租用期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时确认为当期的收入。
3、关于权益性投资的一个特殊规定,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投资企业所在地确人是的来源,但.内地企业投资者买卖香港基金取得所得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规定,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8日起执行。这个需要注意。
4.关于捐赠的事项,企业取得的接受捐赠收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注意的就是一般是一次性计入这个点。关于捐赠还有一个很特殊的事项,是房地产企业的特殊捐赠,不是接受捐赠而是捐出,例如:房地产企业将建好的幼儿园赠与当地教育局。 分析: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但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此类业务关键是是否非配套设施赠与业务,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5.关于企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是否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因此,企业收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应并入收到所退手续费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6.企业实际没有产生收入的盘盈收入是否计入入企业所得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第九款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其他收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据此,企业发生盘盈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收入范围,应并入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与国债相关:国债利息持有期间取得的,或持有至到期取得的利息,免税;到期前转让在持有期间按规定计算的尚未兑付的利息,免税。国债转让收益转让取得的转让价款,应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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