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等于

更新时间: 2024.09.18 01:23 阅读:

财合税专家咨询平台真实项目案例

合同是确定交易各方权利义务的载体,从税务的角度考虑,合同也会影响纳税义务人、税种、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

合同中如出现涉税事宜约定不明、约定无效、税收安排不被税务机关认可等问题,交易方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风险。本案中企业相关负责人员就因对合同缺乏系统管理、对合同涉税条款中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约定模糊,引发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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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已结,货物未交付是否应当确认当期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近期,财合税专家团队在为A公司处理财税法合规项目过程中,公司相关人员指出2022年公司收到B公司一笔2000多万的货款,但因此货物交付时间延期,到2023年上半年才向B公司开具发票。因此,A公司财务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时,将收入确认在2023年。此事引起税务部门注意,税务部门要求A公司对开具的2000多万货款发票进行说明,并根据财务人员提供的销售合同,要求A公司调整2022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补交税款。A公司希望财合税专家团队协助同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并对该笔收入情况从财税合规角度进行处理。

企业所得税等于(图2)

专家解析理解合同条款是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前提

经财合税专家团队查阅合同和相关交易资料,发现公司于2022年年初同B公司签订设备销售合同(《合同一》),约定如下:

1、A公司于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交货。

2、B公司安装调试合格后10日内付款80%,设备交付之日起30日内付款20%。

3、B公司付清货款前,设备归A公司所有。

A公司财务人员为了证明业务的真实性,向税务部门提交了《合同一》。税务部门虽然据此认可了业务的真实性,但结合A公司在2022年10月收到2000多万货款的事实,要求A公司在2022年确认收入。

但根据财合税专家团队进一步核实,因为疫情的影响,该设备销售业务实际并没有按照《合同一》的约定进行履行。两家公司根据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于2022年10月签订了补充合同(《合同二》),约定如下:

1、设备交付日期延期至2022年11月。

2、设备测试期限为6个月,B公司于2023年5月完成验收。验收合格,A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3、设备交付完成后,B公司按《合同一》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向A公司支付款项。

双方签订《合同二》后不久,B公司于2022年底,提前向A公司支付了货款,但此时设备并没有完成测试验收。A公司依据《合同二》的约定,待设备正式验收合格后,于2023年5月正式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企业所得税的角度,企业销售商品确认收入的前提之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结合两份合同的约定,属于《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规定的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即“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B公司向A公司支付全部货款的前提,是设备验收合格,即2023年5月,货款付清之后,设备的所有权才转移到B公司。

因此,B公司虽然在2022年底就支付了货款,但此付款行为在法律上并不等于履行付款义务。假设设备没有通过验收,B公司可以要求A公司返还货款。直到2023年5月设备正式验收合格,此次才视为B公司付清货款,设备所有权方转移至B公司。A公司此时才应确认收入,对应时间属于2023年内。

由于税务部门最初是从增值税的角度,要求A企业对开票行为作出说明。财务人员为了证明业务真实性,只提交了《合同一》(该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期全部在2022年内,时间付款时间也在2022年),虽然能印证业务真实,但却无法还原业务的全貌,从而引出企业所得税确认时间错误的风险,才会导致税务部门要求其补缴企业所得税。

通过梳理后可知,此事件还应结合《合同二》条款分析,虽然A公司根据开票时间确认收入的处理,在企业所得税角度并没有依据,但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对所有权保留的约定,对接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该处理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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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条件和时间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收入

来源

收入确认条件

收入确认时间

销售货物收入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

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

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表格内容引用自“上海税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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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合税咨询平台专家提醒:税务部门在日常征管中,可能要求企业对某一收入或者开票行为作出说明。如果涉及金额较大的,企业在回复前,应先要从业务角度对实际情况进行还原,梳理清楚法律关系,正确对接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的具体规定。

如果不存在风险点的,应充分整理资料,向税务部门进行说明。如果存在风险瑕疵的,也应该准确识别,积极同税务部门沟通,妥善处理。切不可仅从财务处理角度,随意提交资料,或者作出与业务事实不符的说明。

如果您的企业需要专业财税法咨询,或处理各类涉税争议问题,建议及时委托财税法专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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