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入账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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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对应的成本费用是不能扣除的。所以不是一定选择不征税收入就是最优解。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列了三种情形为不征税收入。具体如下: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后来又明确了企业取得的财政资金需满足的三个条件: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后来财税[2012]27号又打了个补丁,扩充了不征税收入的范围: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综上就是企业所得税对于不征税收入的界定。
好像从直觉上感觉企业选择不征税收入很划算,但是直觉一定对吗?教员那句话说得非常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这里列几种例外的情形:
1、如果不征税收入当年所得税亏损就要到期了,
2、如果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可以适用研发费加计扣除;
3、如果不征税收入当年可以享受小微的所得税优惠,以后支出的年度大概率没法享受了。
不征税收入看上去很好,虽然上本质上也是需要将钱花出去,五年后还花不出去的是要缴税的。但是在实务中还需要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再选择是否一定要适用不征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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