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经营所得税

更新时间: 2024.11.19 22:04 阅读:

【引出案例】

因置业公司存在拖欠工程款、产权问题及购房户上访等问题,经政府协调,原置业公司开发的位于高新区的住宅楼项目,由注册地为雁峰区的恒丰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恒丰公司)承接,2015年恒丰公司开发并销售完毕。

恒丰公司在高新区未设立分支机构。

2017年,高新区税务局对恒丰公司进行检查。2018年作出处理和处罚决定书。决定追缴恒丰公司少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处50%罚款。

【争议焦点】

高新区税务局有无对恒丰公司有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职权?

【法院裁判】

一审裁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登记注册地的税务机关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告恒丰公司注册地在雁峰区,被告税务局位于高新区,故被告对原告征收企业所得税及处罚属于超越职权。

二审裁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登记注册地的税务机关有管辖权,但税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国税【2012】5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证明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国税【2012】57号文属于税务行政法规。本案中,恒丰公司登记注册地为雁峰区,但其开发销售涉案的住宅楼项目坐落于高新区,且恒丰公司对该项目未设立法人分支机构。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税务局对恒丰公司作出的涉案决定超越职权,属适用法律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张律分析】

一、企业所得税的一般管辖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换言之,在国内注册的企业,登记注册地的税务机关有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职权。

本案中,一审法院正是基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认定高新区税务局对恒丰公司无征收企业所得税及处罚的职权。

二、跨区经营企业所得税的管辖原则

企业跨地区经营的现象很常见,为了有效、公平解决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省市转移问题。国税总局在2012年制发了国税【2012】57号文《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该文规定了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简言之,57号文规定了注册地与经营地对企业所得税如何进行分配的方法。

57号文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证明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案中,二审法院正是基于57号文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高新区税务局对恒丰公司有征收企业所得税及处罚的职权。

三、本案的检视

张律认为,二审法院关于国税【2012】57号文属于税务行政法规的裁判理由是不能成立的,也是错误的。事实上,57号文不是行政法规因制发主体是国家税务总局而非国务院,也非税务规章因无税务总局局长签字的形式要件,而仅仅是一般税务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故而,57号文的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相冲突的地方,自然不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57号文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而本案中,恒丰公司并未设立分支机构,因此也不应适用57号文。

参考案例: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20)湘04行终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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