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验所得税资产

更新时间: 2024.11.22 02:00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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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如果企业未确认亏损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则坏账准备、减值准备,是否同样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A1:一般不确认。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前提是未来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转回,即,未来不纳税,就谈不上转回。于是问题便集中,如果未来没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那么有限的金额是先给坏账准备转回还是先给可弥补亏损转回。

比如坏账准备转回形成的负数资产减值损失,导致利润增加100万,假设最终实现利润200万,前期累计亏损300万,那么这200万是先纳税,然后转回坏账准备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呢,还是先弥补累计亏损?

根据现行所得税法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答案很明显是后者,即,先弥补累计亏损(转回可弥补亏损对应的递延累计亏损(转回可弥补亏损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有余额再纳税,再转回坏账准备等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由前述分析,我们得出,①未来5年内,可弥补亏损的顺位优先于坏账准备,即,假设2019年确认1000万可弥补亏损,200万坏账准备,2020年坏账准备转回,2020年-2024年5年预计实现800万利润,那么确认800*0.25的可弥补亏损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坏账准备不确认;②第6年,即2025年实现利润300万,2025年坏账准备转回,且2020-2024年之间未新增可弥补亏损,则2019年确认的坏账准备形成的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综上,由于可弥补亏损优先使用应纳税所得额的期限是5年,因此坏账准备等对应的暂时性差异就得被它压制五年,它不确认,其他都不能确认递延所得税。如果你预计坏账准备在5年后转回,且5年后有足够的弥补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那么你可以在2019年只确认坏账准备暂时性差异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而不确认可弥补亏损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实务中,这种预计很难,所以一般遇到可弥补亏损不确认,坏账准备确认的情况,都是需要审计调整的。

Q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22年10-12月采购的固定资产可以加计扣除。如果2022年10-12月,公司新建工厂仍然处于在建状态,采购的备已经验收到货并获取发票,但是由于工厂整体尚未完工,相关设备尚未计提折旧暂时在在建工程核算。请问老师,该批设备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A2:在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情况下,应该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具体把握好固定资产的购置时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固定资产购置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另建议采购的设备按固定资产入账!

问:如果是已到厂但还处于安装调试中的设备,账面还是在建工程,按照以上说法是不能享受加计扣除吗?还有购买的工程物资,以后用于工程建设的,也不能扣除吧。

C社:政策说的是固定资产,工程物资是不行的。

Q3:企业与金融机构间的借款,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款都是什么规定,贷款利息不能开专票?还有其他的就是什么税前列支的问题,能不能税前扣除的情况,银行能?。企业与企业之间是不是无论开不开发票都不能税前扣除?老师能对上段话确认总结一下么?

A3:1、增值税方面,贷款利息不能抵扣,一般都不开专票;2、所得税方面,贷款利息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从银行取得的,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3、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4、企业与关联方发生的借款利息还要符合债资比的要求: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总之,企业与企业(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利息可以扣除,一般需要以下条件:A 需要取得发票;B 不能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C 符合债资比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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