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征税原则

更新时间: 2024.11.07 01:58 阅读:

老黎说税:2023年第110讲,说税收,谈风险,讲政策。今天说说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一、征税对象

(一)取得的收益

1.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或其他组织取得的收益,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2.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又称积极所得或劳动所得。

3.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财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又称消极所得或非劳动所得。

4.清算所得,是指企业因解散、破产终止经营时,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二)居民企业的所得

1.对于居民企业来说,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2.这些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三)非居民企业的所得

1.对于非居民企业来说,凡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其征税对象即为其所设机构、场所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以及与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其征税对象为来自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3.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二、对所得的理解

关于《企业所得税法》中所得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一)非法所得应当具有可税性

1.从税收理论上说,应税所得应该是有合法来源的所得。

2.对于企业违法经营所得,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全部没收,并给予一定处罚,此类所得就不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3.在国家司法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没有立案查处、确认违法前,税务机关既难以也无权判定纳税人的所得是否合法,这些所得应当按规定缴纳所得税。

(二)临时性、偶然性所得也是所得税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法》除规定纳税人的连续性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是征税对象外,对临时性、偶然性所得(如转让财产所得、接受捐赠所得)也作为征税对象,体现了企业所得税公平纳税及普遍征收的原则。

(三)所得是扣除成本、费用等后的纯收益

1.企业所得税是对纳税人的纯收益征收,这是区别于其他税种的本质特征。

2.纳税人取得任何一项所得,都必然发生相应的费用支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予以扣除。

(四)所得有货币所得和非货币所得

1.纳税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自身努力可以得到各类所得,有物质所得和精神所得,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作为征税对象的所得,只是物质上的所得,包括货币所得和非货币所得。

2.至于荣誉性、知识性所得以及体能、心理上的收获,都不是应税所得。

三、境内境外所得的划分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

(1)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2)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3)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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