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报废 所得税

更新时间: 2024.11.07 15:39 阅读:

1、根据您的描述,由于技术升级,其部分陈旧的存货需要更新换代,已经丧失了其正常的使用价值,形成的报废,不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贵公司的存货报废损失不属于增值税的“非正常损失”的范围,所对应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无需转出。

2、存货报废的会计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报废存货的账面价值)

贷:有关存货科目 如果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的,还要转出其计提的累计跌价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经批准后进行处理,发生的净损失进入当期损益;

3、企业资产的损失扣除仅需要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无需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金,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四条明确,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4、《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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