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缴期限
企业所得税中,预缴、汇缴和清缴,对应了不同的阶段,纳税人税务处理的重点和重心也有所不同。概念界定预缴,指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申报缴纳税款。按照月度或者
2024.11.07税款追征期期限,到底多长?
讨论这个问题之前,先了解四个知识点:
一、《税收征管法》第52条规定: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二、《税收征管法实施条例》对《税收征管法》52条规定的解释:
1、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3、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4、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三、《税收征管法》第64条规定: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国税函〔2009〕3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的请示》(新地税发〔2009〕15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通过上述知识点,我们可以得出:
1、偷税、抗税、骗税的,追征期限是无限期。
2、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追征期限是三年且不得加收滞纳金。
3、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累计税款在10万以内的,追征期限是三年;累计税款在10万以上的,追征期限是五年。
4、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一)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4条规定,严格执法,追征期限应该是无限期。
(二)根据国税函〔2009〕326号,各地税务机关在执法的时候,可以参照:累计税款在10万以内的,追征期三年;累计税款在10万以上的,追征期五年。
结束语:
本着依法治国的精神,国税函〔2009〕326号关于《税收征管法》第64条规定的解释,国税总局是越权违法的。
但在实际工作中,各地税务机关执行国税函〔2009〕326号,是不需要担责的;不执行国税函〔2009〕326号,严格执行《税收征管法》第64条规定,肯定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比如广州追征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1800多万的案例)。
企业所得税中,预缴、汇缴和清缴,对应了不同的阶段,纳税人税务处理的重点和重心也有所不同。概念界定预缴,指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申报缴纳税款。按照月度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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