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所得税
自全县公安机关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安康宁陕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结合“政法联企”活动,忠诚担当履职,致力于打击各类突出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辖区社会大局稳定和良好的经济市场环境。#安康头条#202
2024.12.03【实务举例】
2021年7月陕西西安市某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承包陕西安康市某县政府道路工程,总包合同价500万,工程禁止分包,以设立项目部方式由建筑公司直接管理。2021年10月按工程进度,建筑公司收到某县预付工程款100万。收到预付款时,建筑公司需在项目所在地安康市某县交纳税款如下:
税种 | 金额 |
预缴增值税 | 18348.62元 |
应缴城建税 | 917.43元 |
应缴教育附加 | 550.46元 |
应缴地方教育附加 | 366.97元 |
预缴企业所得税 | 1834.86元 |
应交印花税 | 275.23元 |
应交水利基金 | 458.72元 |
合计 | 22752.79元 |
预缴增值税=1000000/(1+9%)×2%=18348.62元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第三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依据财政局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2019】39号,调整税率为9%);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第六条: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应缴城建税=18348.62×5%=917.43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应缴教育附加=18348.62×3%=550.46元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修订)
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应缴地方教育附加=18348.62×2%=366.97元
《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陕财税[2020]20号)
第四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按照实际缴纳“两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预缴企业所得税=1000000/(1+9%)×0.2%=1834.86元
《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应交印花税=1000000/(1+9%)×0.03%=275.23元
《印花税法》(主席令13届第89号)
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建筑工程合同:按价款的万分之三征收。
应交水利基金=1000000/(1+9%)×0.05%=458.72元
《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陕财办综[2021]9号)
第十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减轻企业负担,同时兼顾我省水利建设发展需要,执行以下优惠政策:(一)继续执行阶段性下调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的优惠政策,在陕西省境内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5%征收,其中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范围内,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3%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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