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赠送所得税

更新时间: 2024.11.05 14:13 阅读:

会易网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审计一家医药公司,该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公司每个月将部分试剂等产品作为样品赠送医院,2021年赠送的产品合计市价1,382,368.05元,成本953,612.16元,该公司会计处理为:(将每个月处理汇总)借:销售费用 1,133,320.01 贷:库存商品 953,612.1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9,707.85 (1,382,368.05*13%)

该笔赠送行为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产生怎样影响呢?

一、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因此,企业将购进的产品无偿赠送给医院做样品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该医药公司增值税处理符合税法的规定。

二、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此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6项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因此我们对该笔交易作以下纳税调整

注:1.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纳税调整在申报表(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企业特定业务表)对应行填列。 2. 销售费用纳税调整在(A105000纳税调整表)第30行 其他 填列。

为何销售费用要做纳税调减?其实我们可以将该笔赠送行为进行分解,相当于先将该笔商品对外销售取得价款1,562,075.90(市价1,382,368.05+增值税179,707.85)元,再将价值1,562,075.90元的试剂产品对外赠送,即税法上认可的销售费用计税基础1,562,075.90元,与账面价值差异428,755.89元,所以税法上做纳税调减428,755.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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