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水节能设备所得税

更新时间: 2024.11.07 16:40 阅读:

问:我公司 2018 年 9 月购进了一套污水处理设备,取 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设备金额20万,税额3.2万, 进项税额已经认证抵扣,该设备需要安装,支出安装费2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设备最终入账价值 22 万。该设备符合财税[2017]71 号文件列举的节能节水专用设备范围,该设备投资额的 10%可以抵免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请问,2018 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我公司可用于抵免所得 税应纳税额的该设备的投资额如何确定?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三 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 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一百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 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 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 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 10%可以从企业当年 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 年度结转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 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 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 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8]48 号)第二条规定,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 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 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 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256 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 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 号) 规定,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 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 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 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照《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 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 号) 第二条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 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 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 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综上,你单位在 2018 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用于 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包含安装 费和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为 2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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