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所得税弥补

更新时间: 2024.09.20 00:06 阅读:

越南企业所得税是指对越南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是直接税。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于2008年6月3日颁布越南企业所得税法(第14/2008/QHl2号),并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该税法的颁布实施虽然起到了一些积极的效果,但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税率高、没有很好的划分各阶层纳税个体的范围等等。因此,2013年6月19日,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颁布修改并补充越南企业所得税法(第32/2013/QHl3号),于2014年1月1日起生效。

近几年来,越南政府努力进行了较多的税制改革,以改善越南的贸易环境,特别注重发挥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在经济结构调整中的积极作用。希望通过这些优惠政策能够较大程度地吸引投资、促进生产经营,推动越南经济社会发展。

1 、判断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居民企业,是指按照越南法律、法规在越南境内成立的企业。

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对于在越南无常设机构,但在越南取得收入的外国组织,支付其收入的越南组织、个人有责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代为扣缴税款。

2 、征收范围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越南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根据企业利润课征,包括其子公司及分支机构(从属公司)的利润。

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其他收入。其他收入包括:资本、股权转让、不动产转让收入;转让投资项目及投资项目参与权的收入;转让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和加工权的收入;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的收入;财产转让、租赁、清理的收入(包括各类有价字据);存款利息、资金借贷、外汇交易的收入;准备金的退回;已注销呆账的收回;无法识别债权人的应付债务;以前年度经营活动的遗漏收入、其它收入。

在境外投资的越南居民企业将已在收入来源国缴纳税款的收入转移回国时,若该收入来源地已与越南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则按照该协定执行。

3 、税率

自2016年1月1日起,越南的企业所得税(CIT)的基本税率为20%。

在越南境内从事油气勘测、勘探、开采活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2%-50%。

勘测、勘探、开采其他稀有资源(包括白金、黄金、银、锡、钨、锑、宝石和除石油外的稀土)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50%。

对于珍贵矿山和稀有自然资源,若其有70%及以上的面积位于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域的,适用税率为40%。

自2016年1月1日起,境外所得,适用税率为20%。

小微企业(年营业收入在30亿越南盾以下)适用税率为15%

中小企业(员工人数不超过200人,年营业收入在30-500亿越南盾)适用税率为17%。

4 、税收优惠

越南减免税实行自核自免,年终清算。在越南享受税收减免的企业不需向税务部门报告申请,企业只要对照税收法律,若符合税法规定减免税的,自行核算自行减免,年终税务部门在进行一年一度的税收清查时,对企业的减免税情况一同审核认定,如果发现企业不符合减免税规定,在要求企业补税的同时加收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行业性优惠政策】

(1)在特定领域的投资项目收入,可以在产生收入的当年起连续15年享受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并享受“四免九减半”的税收优惠,例如:高科技技术研发和技术更新;软件产品的生产;符合一定条件的纺织、服装、鞋具、电子信息、汽车零配件的生产;治理、监测、分析环境污染设备的生产;

(2)涉及民生类新投资项目的收入,可以在产生收入的当年起直到项目结束享受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并享受“四免五减半”的税收优惠,例如:教育、职业培训、医疗、文化、体育、环境。

【区域性优惠政策】

越南政府鼓励投资的行政区域分为经济社会条件特别困难地区(A区)和困难地区(B区)两大类,分别享受特别鼓励优惠及鼓励优惠政策。A区享受4年免税优惠(从产生纯利润起计算,最迟不超过3年),免税期后满9年征收5%,紧接6年征10%,之后按普通项目征税;B区享受2年免税优惠(从产生纯利润起计算,最迟不超过3年),免税期后满4年征收7.5%,紧接8年征15%,之后按普通项目征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只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且按登记情况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2)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如果开展不同的生产经营活动,则应单独核算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优惠税率和减免税期),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生产经营所得应单独申报纳税。若企业有无法单独核算的所得或可扣除费用,则这部分所得或可扣除费用应根据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可扣除费用与总营业额或总可扣除费用之间的比例确定;

(3)对于在鼓励投资政策所规定的领域,从事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投资项目的企业,从这些领域所取得的收入和在这些领域清算废料和残品所取得的收入、与营业额直接相关的汇兑损益、活期存款利息和其他直接相关的所得,均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4)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投资项目,包括:

①符合第218/2013/ND-CP号法令中的第15、16条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的新投资项目:即自2014年1月1日起被授予首次投资证书和在取得该证书之日起有营业额产生的项目;

②对于在未改变优惠享受条件情况下修改或补充其正在运营项目的投资许可证或投资证书的企业,其修改或补充投资的所得可继续享受优惠,即便该项目是为了满足优惠条件规定而进行的修改或补充投资。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分立、合并或转换形成的投资项目及所有权转换,并收购经营投资的项目不属于税收优惠政策所规定的新投资项目。

【扩大投资的税收优惠】

企业投资项目,如扩大生产规模、增强生产能力和更新生产技术的项目(通常称为扩展投资项目),符合第218号/2013/DN-CP号法令规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可选择享受扩大投资优惠政策或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免税或减税期限从当年委托完成的扩大投资项目产生收益起计算。企业按照上述法令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时,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项目完成或授权后所增加的固定资产的历史成本至少为200亿越南盾;在第218/2013/ND-CP号法令所规定的社会经济条件困难、特别困难的地域或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区域扩大投资的,所增加的固定资产的历史成本至少应为100亿越南盾;

(2)固定资产的历史成本占投资前的总历史成本的比例至少达到20%;

(3)扩大投资后的生产能力至少比初始投资前的生产能力高出20%。

如果企业选择享受扩大投资的优惠政策,则扩大投资所带来的额外收入应单独核算。企业无法单独核算的,则应根据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新投入的固定资产的历史成本与企业固定资产的总历史成本之间的比例来确定。

享受税收优惠的经营企业通过在规定的税收优惠领域或地域以外投资建设新生产线,扩大生产规模,增加产量和业务链或提高生产力(通常指扩大投资)而获得的额外收入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如果在纳税期限内,企业不能单独核算通过扩大投资所带来的收入,这些额外的收入则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其他税收优惠规定】

(1)在同一时期,如果有符合不同优惠税率和减免税期的所得,企业可选择最有利的税收优惠;

(2)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期内,如果企业无法满足新修订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则其在该纳税年度内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应按基本税率来缴纳企业所得税;

(3)如果企业有来自以前纳税年度的亏损(亏损结转期限未满),则可将这部分损失抵减所得。如果企业无法单独核算每一项活动的损失,则可将这部分损失抵减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所得,如果仍有未抵减完的损失,则可将其抵减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所得(不包括符合法律规定的房地产转让所得和项目转让所得;项目实施权转让所得,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权转让所得)。

【税率优惠的适用规定】

(1)为期15年的10%优惠税率,适用于以下情形:

①企业在第218/2013/ND-CP号法令所指定的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域、经济区和高新技术区,实施新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收入;

②在科学研究、科技发展领域实施新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收入;应用《高新技术法》所列优先投资的高新技术所取得的收入;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企业的收入;在《高新技术法》所列优先投资高新技术领域的风险投资项目收入;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的建设企业和商业企业的收入;投资于政府所确定的重点基础设施项目收入,包括投资水厂、电厂、供水和排水系统、桥梁、道路、机场、港口、铁路、内河港口、航空领域及车站等;从事软件产品研发,复合材料、轻质建材和稀有材料制造,废物再利用、清洁能源和能源生物技术等领域取得的收入;

③实施新的投资于环保领域项目取得的收入,包括制造处理环境污染的设备,环境观测和分析,环境污染治理和保护,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收集和处理,废物的回收利用;

④高新技术企业和应用高科技的农业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所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应用高科技的农业企业,可自被授予高科技企业证书或应用高科技的农业企业证书当年起开始享受优惠税率。

(2)经营期内10%的优惠税率,适用于以下情形:

①企业从事社会化教育与培训、职业培训、卫生保健、文化、体育和环保活动(以下简称社会化领域)的所得,从事社会化领域的企业的类型、规模和标准由总理颁布;

②出版社根据出版法的规定从事出版活动的所得,出版活动包括出版、印刷和发行符合出版法所规定的出版物;

③印刷厂根据出版法的规定从事报纸印刷(包括印刷报纸上的广告)所取得的收入;

④企业实施住房法中所指定的为销售、租赁而投资和交易社会住房所取得的收入;

⑤企业在社会经济条件困难地域从事林产种植、抚育和保护,农产水产的种植、养殖及加工取得的收入,企业从事动植物品种的生产、繁殖和杂交所得,企业从事盐业生产、开发和提炼取得的收入(除第218/2013/ND-CP法令中所提及的盐业生产外);企业投资农产品、水产品和食品保鲜所取得的收入;

⑥不属于社会经济条件困难或特别困难地域范围内的合作社从事农业、林业、渔业或盐业生产所取得的收入。

(3)为期10年的17%优惠税率,适用于以下情形:

①第218/2013/ND-C号政府法令的附录所指定的在社会经济条件困难地域实施新项目所取得的收入;

②从事有关高钢生产、节能产品、农用机械和设备,林业、渔业和盐业生产,灌溉和排水设备,畜牧和水产动物饲养以及传统工艺和行业发展(包括传统工艺生产的建立和发展、农产品加工、食品加工和文化产品的生产)的新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收入;

③人民信贷基金和小微型金融机构所取得的收入。

【定期优惠的适用规定】

(1)实行“四免九减半”优惠政策的情况适用于:

①企业实施的适用于“15年10%优惠税率”所对应的新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收入;

②企业实施的第218/2013/ND-CP号法令的附录所指定的社会经济条件困难或特别困难地域中的新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收入。

(2)实行“四免五减半”优惠政策的情况适用于:企业在社会经济条件困难或特别困难地域投资的特定领域新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收入。

【定额优惠的适用规定】

(1)生产、建筑和运输企业,雇佣10至100名女性劳工,占总员工的比例不超过50%或定期雇用超过100名女性劳工,占总员工的比例不超过30%的,可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相当于为女性劳工实际支付的费用,且这些支出能够单独核算;

(2)雇用少数民族劳动力的企业可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相当于为少数民族劳动力实际支付的费用,且这些支出能够单独核算;

(3)经济发达地区企业将技术转让给位于社会经济条件困难地域的组织或个人,可对技术转让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 、应纳税所得额

(1)收入范围

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税收入等于营业收入扣除生产经营活动的开支,加上其他收入,包括越南境外的收入。企业应税收入扣除免税收入和以前年度结转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营业收入是指企业获取的全部货款、加工款、提供劳务收入、其他收入等。营业收入按越南盾计,若营业收入为外币,则须按越南国家银行于发生外币收入时点时在外币市场上所公布的平均汇率兑换成越南盾。

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时点为向购买者转交商品所有权、使用权时;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收入确认时点为完成劳务或开具劳务发票时。

(2)不征税和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

①从事农产品种植、畜牧和水产养殖、制盐的合作社取得的收入,在社会经济条件困难、特别困难的地域从事农业、林业、渔业和盐业生产的合作社取得的收入,在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地域从事农产品种植、畜牧和水产养殖、制盐的企业取得的收入(不包括企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种植、畜牧和水产养殖领域的加工收入),海产捕捞收入;

②直接为农业提供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从事灌溉和排水等服务取得的收入;耕地、犁地、疏通沟渠,防治作物和病虫害,农产品销售取得的收入;

③执行科学研究和科技发展合同、生产试验以及应用最先在越南投入使用的技术进行生产取得的收入。最长免税期为1年,自合同生效或与首次在越南应用的技术相关的产品或试验品开始销售之日起计。其中,科学研究和科技发展合同的免税所得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科研活动已注册认证;该类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合同经科技部认证;

④雇佣残障人士、戒毒人员和艾滋病感染者的企业从事商品生产和销售或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这部分人员至少占企业年均员工人数的30%,企业年均员工数至少为20人,且不包括从事金融和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同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A.对于雇佣残障人士的企业(包括荣军和残疾士兵),需要有权威卫生机构对残障人士的人数进行认证;

B.对于雇佣戒毒人员的企业,需要戒毒机构或有关主管机构对戒毒完全程度进行认证;

C.对于雇佣艾滋病感染者的企业,需要有权威卫生机构对艾滋病感染者的人数进行认证;

⑤专门为少数民族人员、残障人士、极为弱势儿童、社会恶习人员提供职业培训的机构所取得的收入。如果该机构也为其他类型的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免税收入必须根据少数民族人员、残疾人、极为弱势儿童、社会恶习人员人数与学员总人数的比例来确定;

⑥从实缴资本、所购股票、合资企业或从国内联营企业取得的收入;

⑦在越南境内,接受并用于教育、科研、文化、艺术、慈善、人道主义和其他社会活动等方面的援助款;

⑧获得减排证书的企业首次转让核证减排量证书(CERS)取得的收入,由环境主管机构认证出售或转让核证减排量证书;

⑨完成越南发展银行在发展投资和出口信贷等方面的任务所取得的收入;社会政策性银行向贫困和其他政策性受益人提供贷款的所取得的收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管理越南信贷机构资产的所取得的收入;完成国有财政资金分配任务的奖励收入;依法经营的非营利性基金取得的收入;

⑩特定类型收入:从事教育培训、医疗和其他社会活动的机构(包括司法考试办公室)根据相关法律留存的用于本机构持续发展的不分配收入;

⑪向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域的组织或个人转让属于优先领域的技术所取得的收入。

(3)税前扣除

【可扣除开支】

①可在计税前扣除的开支包括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实际费用;

②与职业教育、国防和社会安定有关的支出;

③符合法律规定的发票齐全、凭证合法的开支;

④每次购买价值在2000万越南盾以上并开具发票的购买商品、劳务支出的,支付凭证必须为非现金支付。

【不可扣除开支】

①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因天灾、疫病和不可抗力得不到赔偿所损失的价值除外;

②因违反行政法规所受到的罚款;

③其他经费补偿的开支;

④外国企业分配到越南常设机构的经营管理费用超过越南法律所规定的分配计算标准的开支;

⑤超过法律规定计提准备金标准的开支;

⑥向非信用组织或经济组织支付生产经营借贷资金的利息,超过越南国家银行在该借贷时点公布的基本利率的150%的开支;

⑦未按法律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

⑧未按法律规定提前计提的费用;

⑨私人企业主的工资、薪金;支付给不直接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创始人的报酬;按法律规定应支付给劳动者但没有实际支付或无发票单据的工资、人工、其他核算款;

⑩支付法定资本缺口所借贷资金的利息;

⑪已扣除的增值税进项税、按扣除法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⑫与生产经营实际相关的广告、接待、优惠、中介费用、迎宾、庆典、会议费用超过支出总额15%的部分;

⑬赞助款,按法律规定用于教育、医疗、灾后重建和为贫困户建造的房屋的赞助款除外;

⑭为员工计提缴纳的自愿退休基金及购买的自愿退休保险、人寿保险超出每人每月300万越南盾标准的部分;为员工购买超过法律规定标准的计提缴纳的各项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基金(强制性社会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及失业保险基金。

此外,以外币支付的开支,必须按相关规定兑换成越南盾,否则相关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

【折旧方法及折旧率】

从2004年1月1日起,税收折旧应与会计折旧区别对待。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超过规定折旧率的部分不能税前扣除,对各类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规定最长和最短使用年限。一般采用直线折旧法计算,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折旧法和生产折旧法进行计算。

①直线折旧法

固定资产年平均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折旧年限

②双倍余额递减折旧法

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残值×加速折旧率

加速折旧率=采用直线法折旧率×调整系数

采用直线法折旧率=1÷固定资产折旧时间×100

③生产折旧法

A.根据以下公式确定的固定资产月折旧额

固定资产月折旧额=月度产量×单个产品的平均折旧率

单个产品的平均折旧率=固定资产原价÷功率设定的产量

B.根据以下公式确定的固定资产年折旧额

固定资产的年折旧额=年度产量×单个产品的平均折旧率

固定资产剩余价值=固定资产原价-累计折旧及摊销数

对于投资优惠领域、地区的投资项目和效益高的经营项目,固定资产可采用加速折旧法进行折旧;最大折旧率可比固定资产折旧制度规定的折旧率高一倍。

(4)亏损弥补

①纳税期内产生的损失为不包括以前年度所结转损失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负差额;

②企业亏损可结转至后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应纳税所得额不包括免税所得),亏损最长可结转5年,从亏损产生的后一年起计。

(5)特殊事项的处理

企业成立或有因转型、所有权转换、分离、合并而取得的投资项目,可以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要求企业该项目在剩余期限内必须仍然满足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条件。

若企业停止营运、所有权转移、进行重组或合同终止的,报送纳税申报资料的期限为自企业停止营运、所有权转移、进行重组或合同终止日起的45天内。

6、 应纳税额

(1)计算方法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如企业已经在越南境外缴纳所得税,则允许扣除已缴纳的所得税部分,但最大不得超过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企业所得税应税利润,为企业在计税年度中,企业收入总额与支出总额之差额,加上企业其他业务所得的利润后,扣除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外资企业可将经税务机关确认为慈善、人道等目的,向越南组织与个人提供捐助的合理开支,一并计入其总支出。经营过程中,外资企业在向税务机关应税决算后,出现亏损的,可将其亏损额结转入下一年度,该亏损额可从应税收入中扣除,亏损结转期不超过5年。

转让不动产所得应单独确认以便于纳税申报。

(2)列举案例

某越南居民企业,主营业务为商品销售,2016年度收入总额为100亿(单位:越南盾,下同),其中从事种植大米收入为5亿,2015年度亏损20亿,不考虑其他情况。

则其2016年度应纳税额=(100-5-20)×20%=15亿

7 、合并纳税

越南的法律规定,不允许合并申报纳税。任何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公司都必须单独申报纳税。

•••展开全文
标签: 暂无
没解决问题?查阅“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