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期间分红需要缴所得税吗?

更新时间: 2024.09.19 22:32 阅读:

有同学咨询:同样是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票,法人股东、个人股东和有限合伙企业取得分红税收待遇有何不同?现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M公司是2016年7月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上市公司,其中,A公司、王老王和吉祥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均为直接投资M公司的限售股股东,现已全部解禁。2023年7月,M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分红,其中A公司取得分红13,000.00万元,王老王取得分红8,000.00万元,吉祥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取得分红5,000.00万元。其中,吉祥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均为自然人,GP为王老五,占60%的财产份额。

问:2023年8月10日,A公司、王老王和吉祥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收到M公司支付的分红时,如何纳税?

【解析】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居民个人和有限合伙企业,作为都是直接投资的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税收待遇却不同。

一、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取得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过12个月的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取得持有不满12个月的分红,应全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提醒: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国大陆境内的被投资企业分红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企业所得税,税收协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居民个人

我国居民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实行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股息红利所得50%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提醒: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三、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取得分红,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结: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居民个人、外籍个人和有限合伙企业,作为直接投资居民企业的股东,同样取得一样的分红,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居民个人、外籍个人可依法享受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优惠,有限合伙企业却什么优惠都没有,税收待遇各不同。文/李冼

各位老师,M公司分红,A公司、王老王和吉祥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如何纳税,想必你清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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