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应付职工薪酬计税基础
(一)“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设置1.一级科目设置。政府会计制度中一级会计科目设置分为财务会计类科目和预算会计类科目两大体系。本文探讨的“应付职工薪酬”属于财务会计核算体系中的流动负债类科目。根据政府会
2024.11.22二、负债的计税基础
1、合同负债
会计处理:企业收到客户预付款项时,因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会计确认为负债,借:银行存款 贷:合同负债
多数企业处理也未计入到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此时账面价值=计税基础,但有些行业税务局有特殊规定,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是需要预交所得税的,房地产企业性质较为特殊,通常开发周期比较长,但销售性质是未计入开发商品但符合相关手续就可以进行预售,此时开发商品尚未将风险和控制权转移,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所以先计入到合同负债。此时税务局会给企业制定一个利润率比例,征收所得税,造成税会差异。
举例:家企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2022年收到房屋预售款2500万,甲公司会计作为预计负债核算,按照税法规定,该预售款应计入取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此时税法和会计就会产生差异,负债的账面价值=2500万 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可抵扣金额=0,负债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2、应付职工薪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国税函【2009】3号文解释如下:《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在当期或以后期间均不可以扣除,不产生暂时性差异。
(2)职工福利: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以后也不允许结转扣除,不产生暂时性差异。
(3)工会经费:企业发生的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不产生暂时性差异
(4)保险费: 企业依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四险一金)不产生暂时性差异
(5)职工教育经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产生可抵扣差异。
3、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会计处理原则:企业在等待期内和可行权日之后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税法规定:实际支付才准予扣除
负债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一)“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设置1.一级科目设置。政府会计制度中一级会计科目设置分为财务会计类科目和预算会计类科目两大体系。本文探讨的“应付职工薪酬”属于财务会计核算体系中的流动负债类科目。根据政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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