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虚开普票怎样补所得税

更新时间: 2024.09.20 03:55 阅读:

编者按:2021年8月18日,上市公司赛诺科技发布公告披露,取得虚开增值税普票16份,被查补税款125.35万元,滞纳金47.12万元。现与大家分享。

2021年8月18日,广东赛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837042;证券简称:赛诺科技)发布《关于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4)(已链接,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查阅)披露:

一、违法事实

公司于 2017 年 7-12 月取得江西省宏伟劳务有限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5份,价税合计 2,112,305.04 元;

2018 年 11-12 月取得江西省宏伟劳务有限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 份,价税合计 1,584,693.40 元;

2018 年 11 月取得深圳市乐泽源广告设计有限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1 份,价税合计 3811 元;

2019年 1-3月和 12 月取得江西省宏伟劳务有限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5 份,价税合计2,605,932.50 元;

2020 年 2 月取得江西省宏伟劳务有限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 份,价税合计 2,050,050.00 元;并分别于 2017 年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成本2,112,305.04 元,2018 年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成本 2,818,004.40 元,2019 年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成本 3,426,482.50 元。

根据上述供应商所在地税务稽查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第二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发票清单,公司取得的上述 16 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已证实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1.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 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的规定,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相应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追缴企业所得税1,253,518.80 元(其中:2017 年企业所得税 316,845.76 元,2018 年企业所得税 422,700.67 元,2019 年企业所得税 513,972.37 元)。

2.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至补缴完成时滞纳金合计 471,185.53元)。

三、备查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佛税稽处〔2021〕170 号

提醒:

1.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被税局查处,需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还可能有罚款;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

2.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局查处,存在补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还有罚款的风险;虚开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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