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所得税发票

更新时间: 2024.11.03 22:04 阅读:

金税三期上线之后,有越来越多的客户咨询,说接到税务机关稽查局的通知,因上游发票虚开涉及本公司相应进项发票要求自查或补税,大多数客户都非常紧张,茫然无知,不知道如何应对。

一般当税务机关认为企业存在涉嫌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时,通常会通知企业进行自查提交相关资料。在税务机关尚未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意味着本案正在检查中,未做出最终的确定性意见。面对这个情况,企业首先要做就是根据税局通知的发票明细梳理对应的货物流、资金流、合同流是否真实一致,并需要准备对事实进行客观陈述。如果交易真实存在,企业应当重点提交能证明属于真实交易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资金往来书证、收发货确认单、运输单据、银行流水、收付款申请单、收付款记录,以及与之相匹配的发票来佐证交易的真实性。

下面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方面来看看相关处理情形。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可能被定性的几种情形

  1、不对受票方进行处理,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此种情形一般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仅在货物名称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瑕疵,受票方抵扣税款不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

  2、受票方属于取得不合规发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9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以及《发票管理办法》第21条的规定,此种情形下受票方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受票方符合“善意第三人”条件的,可以被认定为善意取得发票。对此,我国税法有明确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明确了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满足的条件:

  (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

  (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实践中,税务机关常以“货、票、款一致”为基础,综合考虑交易和发票开具的时间、资金结算方式、货物交付方式的多种因素,来判断取得专用发票的一方是否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不管是接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一旦被认定为虚开发票,就会存在需要调增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补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1、有真实交易存在。可以凭相关合同、银行转账凭证、货物运输资料等等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 无法补开、换开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注意:第1项至第3项为必备资料。

2、无真实交易,这种情况受票方其实都心知肚明了。相关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补缴相关年度企业所得税并计算缴纳滞纳金。

对于销项发票的风险管理,企业必须对其保有一定警惕性。从企业内控角度来看,如果发票管控漏洞频出,无法监控开票方的真实情况,反复出现虚开发票问题也会对企业造成一定影响。壬华费控对销项发票管理的核心就在于真正意义上解决了企业现有报销管理模式与进项发票抵扣及风险管理的问题,为企业为“金税三期”、“金税四期”实施后的报销和税务管理提供有力抓手。

•••展开全文
标签: 暂无
没解决问题?查阅“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