赊销方式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更新时间: 2024.09.18 03:11 阅读:

问:我公司是江西的一家制造企业,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销售合同约定客户在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货款。请问,我公司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发出货物的当日还是合同约定的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收到货款的当日?

答:《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财政部令第65号于2011年10月28日修改)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2019年9月4日12366纳税服务平台对问题“增值税暂行条列规定,赊销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日期,这个‘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是必须约定为年、月、日还是可以约定为条件式的付款时间就可以?如‘约定货物收到后60天内付款’,纳税义务时间是发出货物当月还是在60日内实际收到货款的当月?”答复如下,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因此,若合同约定货物收到后60天内付款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当日。

综上,你公司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合同约定的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收到货款的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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