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借款费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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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这种情况下,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能同时扣除
个人既有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又有住房租金支出,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否同时税前扣除一直颇有争议,争议的来源在于 《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中“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规定。
41号文对“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住房租金支出”的扣除规定分别为,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在规定的扣除标准定额(1500元/元,1100元/月,800元/月)内扣除。
按上述规定,我们认为, “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住房租金支出”不能同时分别扣除的限制性规定,仅指在同一纳税年度内,一个纳税人 “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住房租金支出”均按12月期限进行同时扣除的情形;或以家庭为单位,丈夫(妻子)“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按12月期限扣除,妻子(丈夫)同时以“住房租金支出”按12月期限扣除的情形(即使在购房所在地以外的外地工作并租房)。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比如1-6月租房存在“租房租金支出”,7月买房,7月-12月存在“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的情形,“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住房租金支出”分别均按按6个月期限扣除的情形,因该两项支出均属于纳税人年度内实际发生的必要的符合附加扣除范围的支出,因此应不在41号文不能分别同时扣除的禁止范围,应可以并允许同时扣除,但申报填列汇算清缴资料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以纳税人存在上述情形,一人同时扣除填列为例:
1、不能将“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住房租金支出”同时填列到“专项附加扣除”项下,如:
2、要将“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填列到“专项附加扣除”项下,“住房租金支出”填列到“其他扣除—其他”项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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