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

更新时间: 2024.11.07 13:09 阅读: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计税方法: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含税销售额除以(1+征收率)*适用税率

【备注】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时,不足部分可结转下期抵扣>

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含税销售额除以(1+征收率)*征收率

【备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进口货物:1 若进口货物不得征收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2 若进口货物征收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备注】不允许抵扣发生在境外的任何税金

消费税税目及计税形式

烟 :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

【备注】烟叶不征收消费税

酒:1 包括白酒,黄酒,啤酒和其他酒

2 对以黄酒为生产的配制或者泡制酒,按其他酒征收消费税

3 调味料酒,酒精不征收消费税

高档化妆品:1 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2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不属于被税目的征收范围

鞭炮,焰火:1 包括各种鞭炮,焰火

2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征收消费税

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

摩托车:1 包括气缸容量为250毫升的摩托车和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两种

2 对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公里/小时,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毫升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小汽车:1 包括各类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和超豪华小汽车

2 不征收消费税: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

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征收消费税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1 包括各类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2 对宝石柸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高尔夫球及球具: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

高档手表:包括每只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10000元的各类手表

游艇:包括8米<=艇身长度<=90米,内置发动机,可在水上移动,一般为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木制一次性筷子: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和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实木地板: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以及未经涂饰的素板

电池:1 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

2 对于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涂料: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420克/升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消费税税率形式

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多数应税消费品

定额税率(从量计征):黄酒,啤酒,成品油

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复合计征):卷烟,白酒

消费税纳税环节

一般应税消费品:生产销售(委托加工,进口)

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零售

卷烟:生产销售(委托加工,进口)+批发

超豪华小汽车(每辆不含增值税零售价>=130万元):生产销售(委托加工,进口)+零售

生产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后征税时点

生产:

直接销售:销售时纳税

自产自用:1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时不纳税,生成最终产品并销售时才须纳税

2 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具体是指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费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委托加工:

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直接出售):不纳税

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非直接出售):出售时纳税,同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生成最终产品并销售时纳税,委托加工环节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扣除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不同计征方式下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销售额: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组成计税价格:

自产自用: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进口: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销售数量:

直接销售: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委托加工: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销售额+销售数量:结合从价计征与从量计征两种计税依据确定

包装物押金与以旧换新的税务处理

包装物押金的税务处理

关于包装物押金,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处理方式基本一致(啤酒,黄酒,成品油除外),具体税务处理方式如下:

包装物

增值税

消费税

备注

取得时

逾期时

取得时

逾期时

一般货物

×

×

逾期或收取时间超过12个月的,并入销售额征税

啤酒,黄酒,成品油

×

×

×

实行从量计征,包装物押金不计算消费税

其他酒类

×

×

收取时即并入销售额计税,逾期时不再进行计税

以旧换新的税务处理

关于以旧换新,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处理方式基本相同,需要关注的是一般货物与金银首饰的销售额的确定,具体规定如下:

1 一般货物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货物的收购价格,即全额计税)

2 金银首饰按销售方实际取得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销售额(扣减旧首饰收购价格,即差额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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