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预征增值税
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024.11.22一、预收款预缴增值税无分包款抵扣
财税〔2017〕58号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即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是根据财税2017年58号第三条的规定,虽然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是需要预缴增值税,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如何判定什么是建筑业的预收款?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
因此,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由于在合同签订后的一个月或者开工前,投入的工程量非常少,基本上很少取得分包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对于建筑企业的痛点在于预收款预缴增值税时由于缺分包发票抵扣,导致项目部预缴较多的增值税,对项目部的资金压力产生不利影响。
案例一:某铁路工程项目,在县城,2022年3月与甲方签订施工合同,在合同签订后甲方就先预付600万工程款,5月项目开工,6月与业主办理计量800万,收到工程款200万,取得分包款发票为500万元。
3月预收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600万
贷:合同负债-工程款-预收款 550.46万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49.54万
若预收款开具发票: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49.54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9.54万
预缴税费:
预收款预缴增值税:600/(1+9%)*2%=11(万元)
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1*5%=0.55(万元)
缴纳教育费附加:11*3%=0.33(万元)
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1*2%=0.22(万元)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11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0.55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0.33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0.22
贷:银行存款 12.1
结转税费:
借:税金及附加 1.1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0.55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0.33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0.22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11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1
6月办理计量时:
借:应收账款-工程款 200
合同负债-工程款-预收款 550.46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733.9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 16.52
借: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一般计税 16.5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52
6月进度款预缴增值税=(200-200)*2%=0(元)
因此,根据案例一,在3月份收到预收款时,由于无法取得分包款发票,需要预缴增值税:600/(1+9%)*2%=11(万元),而在6月办理计量时针对进度款预缴增值税时,收到了分包发票500万元却只能抵扣200万元。因此在3月份预缴增值税时会多预缴增值税。
二、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进度款无需预缴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虽然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无需预缴增值税,但是实际工作当中会存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的税务机关为了税源要求项目在当地预缴增值税的情况。
案例二:某建筑公司为了承接项目公司成立在鄂州市,鄂州市为地级市,机构所在地在鄂州市鄂城区,A项目所在地在鄂州市鄂城区,B项目所在地在鄂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2017年11号第三条的规定,由于B项目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虽然跨了区,但是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因此B项目无需预缴增值税,但是在实际当中B项目所在地即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要求B项目要在该区预缴增值税。
如何解决?一是在当地成立分公司,但实际已经在当地成立了子公司,再成立分公司导致增加管理成本,不太现实;二是找市税务局反映该问题,由市税务局统一协商解决。
三、机构所在地申报无需缴税但项目仍需预缴
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2规定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案例三:A建筑公司在湖北省武汉市,A建筑公司项目遍布全国各地,最近一期机构所在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显示期末留抵税额5000万元,附表四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期末余额1亿元,而且项目所在地目前仍然持续预缴税款,导致差额较大,建筑业预缴税款占用了大量的资金,虽然有政策规定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但是实际当中很难执行,能解决的途径是可以通过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来消化大量预缴的税款。
四、项目横跨多个不同区县在哪里预缴增值税
一般情况下,建筑公司承接某一标段的项目,一个工程项目在项目所在地办理一个外经证在当地确定的地点预缴税款,但实际当中存在承接的某一工程横跨多个项目,这样导致的问题是是否要在不同的区、县分别办理外经证预缴税款?
案例四:B建筑公司机构所在地在湖北省襄阳市,B建筑公司承接了危桥改造施工总承包工程,涉及上百座危桥改造,该项目横跨了3个市辖区,3个县城,3个县级市,如果每跨一个区就办理一个外经证预缴税款则会导致项目管理成本增加,因此若项目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的,对于跨多个县(区)的项目,应到县(区)上一级的市税务局进行沟通,由市税务局层面统一安排,指定某一个县区进项预缴。
文章来源:马昌尧老师亲传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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