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申报实验报告

更新时间: 2024.11.22 01:31 阅读:

今天印心来和大家说说,取得农产品专票后,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最常见的2个错误!

问题:有收购农产品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在和农产品供应商(小规模纳税人)进行交易后,得到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进行纳税申报时,是将其填在第二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里吗?

回答:其实从2019年4月1日起,购进农产品的纳税人,如果从按照3%征收率来计算征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手中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就应该按照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来计算进项税额。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将其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六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中,来反映纳税人在本期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后,取得(或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的情况。

因此,问题中的申报方式是一种常见的申报错误,大家在纳税申报时应注意。

关于为什么填写在第六栏,大家可以参考税务总局2021年发布的第20号公告中的附件2,其中明确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应填写在第六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大家在填写时还需注意,“增值税专用发票”特指是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任何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可以的。

问题:纳税人为了生产或委托加工税率为13%的货物而购进农产品,并在生产领用当期,加计抵扣1%,这种情况在纳税申报时应填写在哪一栏?

回答:9%的农产品发票税额填写在第六栏,1%的加计扣除填写在第八栏,13%税率的货物加计扣除也填写在第八栏。

关于纳税申报的两个常见问题,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展开全文
标签: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