赊销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更新时间: 2024.09.19 22:59 阅读:

一、区别

界定赊销、预收款、分期收款三种销售方式,是按照卖方与买方签订购货协议或合同中商定的商品交货及货款结算方式来确定.具体为:

1、赊销是以信用为基础的销售,卖方与买方签订购货协议后,卖方让买方取走货物,而买方按照协议在规定日期付款或分期付款形式付清货款的过程。(先物后钱)

2、预收款销售商品是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交货的销售方式。(先钱后物)

3、分期收款销货是指在较长的时间内按合同规定期限分期收取货款的销售方式。(不分先后)

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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