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折扣所得税处理

更新时间: 2024.11.07 22:16 阅读:

企业在销售经营过程中,经常会制定一些促销措施,如买一赠一、实物折扣、无偿赠送等。仅从企业运营层面上看,赠送的代价就是产品成本;而税法层面,除了赠送产品成本以外,还需考虑增值税问题。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案例如下:

甲公司向客户销售一批商品,共1万件,不含税单价为100元,总价款100万元。双方协商,采取实物折扣的方式,即每销售100件额外赠送10件,本批商品实际赠送0.1万件,该商品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甲公司按不含税单价100元开具100万发票给客户。

由于赠送商品,需要视同销售,甲公司应计的销项税

=(1+0.1)*100*13%=14.3万元

税收筹划方案:

甲公司不体现赠送,将实物折扣在开发票时变成价格折扣。即按照1.1万件商品计算,商品不含税价格总额为110万元,同时在发票的另一行注明折扣额10万,那么向客户收取的价款仍然是100万。

甲公司该销售应计销项税=100*13%=13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通过筹划,甲公司该笔销售业务减轻增值税负担1.3万元(即视同销售额10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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