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是一种费用
内容源于真实案例,略有删改)四、案例启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吴建华律师提示,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自行约定相关税费的承担主体。在股权转让、房屋买卖和租赁等交易过程中,类似本案的税费争议
2024.11.07买卖双方通过合同约定方式改变税款承担法定主体的情况十分普遍。一般而言,民事主体双方之间对税款承担责任人的约定,不会改变税款的计算和征收方式,不能对抗税收管理规则,属于仅有内部约束力的意思自治范畴,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但需指出的是,一次合同交易往往涉及多个税种,如商业性地产房屋租赁合同,可能涉及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诸多税种,而不同税种的计征依据、原理、方式和税率均不同。如房产税,无论是否租赁,房产税都得向房屋产权人计征,出租与不出租仅仅是计税方式存在不同,所以,不能将房产税的缴纳归因于租赁合同的签订。又如,企业所得税是企业年度计税收入减除成本等支出后,按应税所得额乘以税率计算得出,无法按某次交易额乘以固定税率计算得出。换言之,如合同中仅仅概括地表述“本次交易产生的税费均由某方承担”,则在税种征收起因、计税税率、税额等方面存在争议,不一定能实现全部税款转嫁承担的法律效果。
进一步,《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即,对于有争议的税款转嫁条款,应如何确定承担主体,最终还需结合其他情况具体分析。
法言税语建议,在签订交易合同时对于拟转嫁承担的税款,应详尽列明一方需承担的具体税种、税率或明确的税款金额,以免不必要的争议。
(笔者代理该类型案件观点被二审法院悉数采纳,并成功改判,因《民法典》实施后《合同法》废止,本文引用法律依据作同步调整)
内容源于真实案例,略有删改)四、案例启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吴建华律师提示,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自行约定相关税费的承担主体。在股权转让、房屋买卖和租赁等交易过程中,类似本案的税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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