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股息红利所得税

更新时间: 2024.09.20 05:25 阅读:

X公司有三位自然人股东,股东A为新加坡国籍,股东B在X公司经营过程中取得了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股东C持有内地居民身份证,X公司的性质为外商投资企业。X公司自从设立以来还未进行过利润分配,2021年审计完成后,股东合议进行一次分红,股东B提出其在取得香港永久居留权时有人提示他也可以适用外籍人士的政策,取得的分红免征个人所得税,这样可以省一大笔钱,财务经理查了查发现确实有该优惠政策,但对于其适用情形提出了疑问……

针对此问题,我们逐个进行分析:

01 法律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994年的该项规定距今已有28年,该法规的效力又如何呢?

期间在《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文件中曾明确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但后续并没有就此项意见正式出台废除如上优惠政策的法规,实践中也并未执行。且在《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中亦明确财税字[1994]20号继续有效。因此,笔者认为,该项优惠政策仍然是有效的。

02 外商投资企业

该条优惠政策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指哪些?是否对外资持股比例有要求?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2020年01月01日)第二条中规定: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因此,财税字[1994]20号文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并没有外商投资比例限制。

03 适用范围

1、 港澳台同胞是否适用如上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3号,2020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以下简称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未规定的事项,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执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并没有有关外籍人士及港澳台同胞的相关规定,而在2011年修订版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笔者找到了港澳台同胞参照外籍人士相关优惠政策的规定,即第三十条“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包括在现行有效的《关于加强外籍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27号)、《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58号)中,均明确了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参照外籍人员。

2、中途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特殊情形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出资者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5]64号)的规定,“中国公民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后回国投资举办企业,参照执行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中国公民在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前在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

经过上述分析, A作为外籍人士当然适用如上优惠政策,其取得的X公司分红免征个人所得税,而针对B,笔者认为,B在X公司经营过程中方才取得香港永久居留权,其在取得永久居留权之前对X公司的投资所产生的分红不应享受免税政策,在取得永久居留权之后对X公司追加投资所产生的分红应享受免税政策,可依据其不同阶段投资的股权比例乘以分红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各地税务局在征管工作中对于相关政策的适用和理解或有所不同,最终应结合各企业的复杂情况以税务局的认定为准,笔者的如上分析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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