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所属机关填地税还是国税

更新时间: 2024.11.19 16:03 阅读:

12366热点问题

一、问:总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征管,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是国税局还是地税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 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因此,总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征管的,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也由地税局征管。

二、问: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部分,可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法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的入职日期为2012年8月1日,离职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在计算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工作年限是按5年、5.5年或者6年计算?

答:工作年限是指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年的经济补偿;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具体建议咨询劳动主管部门。

三、问:个人从两处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第二条所列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因此,个人从两处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将从两处工资、薪金合并为一个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扣除任职单位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于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个人所得税。

案例警示

一、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案情简介:近期,税务机关在风险应对过程中发现,某企业去年在发放员工全年一次性奖金时为员工定额支付了一部分个人所得税款,企业将这部分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单独放在了管理费列支,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了税前扣除。

税法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一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第四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因此,税务机关对该企业员工少缴的个人所得税款进行了追缴,同时要求该企业进行纳税调整,并补缴企业所得税。

办税指南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系列--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一)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享受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优惠内容】

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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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地方税务局高山办税服务点 电话:0591-85888012

福清市地方税务局江阴办税服务点 电话:0591-8561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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