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费所得税允许扣除吗?

更新时间: 2024.09.19 02:52 阅读: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中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个就是我们大家熟知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一个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大家比较公认的是在企业所得税法中没有要求这些成本费用支出,必须要凭发票在税前扣除,按照原则只要是实际发生的和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都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当然在《税收征管法》第14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财税(2016 )36号文件中的规定,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的,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县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制(印)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总结:

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都属于合法有效凭证,所代表的成本费用支出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且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的进项税额还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由此可见,发票等票据并不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唯一合法有效凭证。

无需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支出

1、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中对于合理的工资薪金的界定,所谓“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以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者逃避税款为目的;

只要符合这5个条件,发放的工资就可以作为一笔正常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当然在这个过程中做账需要拿工资表,需要拿代扣代缴个税的证明作为记账的凭证。

2、部分职工福利费

直接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内部职工福利费,如:职工的困难补助以、以货币形式按标准发放的职工的各项补贴(独生子女补贴)、救济费、安家费、丧葬费、抚恤费、探亲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等。

凭据:可代表职工利益的相关文件,现金付款清单或收据,银行转账凭证等。

笔者在这强调只有一部分职工福利费,不是所有的职工福利费都是这样的。比如:企业到市场上租房子免费提供给职工住,这种也是一种福利,但是这种福利企业发生的支出应该有房租的发票。

3、支付的违约金和罚款

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的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和向购买方支付的违约罚款等,不作为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计入营业外支出。

比如:购销合同,在合同没有履行的时候就决定不再执行这个合同。这种情况下,不管是哪一方提出要废除这个合同,可能都要支付违约金,这个时候支付的违约金是不需要发票的,收据就可以。

不是所有的违约金都这样处理,有一种违约金是价外费用算到销售额里面要交税、开发票的。

比如:假如说我们在工程施工合同执行的过程中,除了从甲方收到了工程款,另外还从甲方收到违约金,那么按照增值税条例的规定,按照营改增文件的规定,收到的违约金就属于价外费用,要和收到的工程价款一并计算缴纳建筑服务业增值税所以像这种违约金就是要发票入账的

在实际工作中也可能会出现施工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况,向购买方支付的违约金是拿不到发票的,所以说这个是很特殊的一个规定。

做账的凭据有可能是: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收款方开具的收据。

4、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

在施工过程中有可能会给农民,包括一些乡镇企业的职工支付一些青苗补偿。这种补偿现在有一定的争议,这到底算不算农民把那些青苗卖给企业了?

当然也有人认为这是属于对于农民经济损失的一种补偿,因为把人家的庄稼破坏了给人家的一种补偿,所以说这个问题现在不够明朗。

比较清楚的是(国税函发【1995】79号规定,青苗补偿收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支出青苗补偿时无法取得相应的发票或财政审票据可以凭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赔偿协议与付款凭证(受偿人签字的收据)进行账务处理

5、差旅补助津贴或补助

交通费、住宿费等应该取得发票入账,而伙食补贴等出差补贴一般不需要发票,直接填列在差旅费报销单里,与交通费、住宿费等支出一起做差旅费处理。单位补助出差伙食费不再报销外地就餐费,或者报销就餐费就不再补助出差伙食费。

像这种情况尽量不要包干,一般税务局是不认可的。

笔者刚才说的这种做法,现在各省市有不同的规定。我们注意这个和刚才的青苗补偿还不一样,青苗补偿到底要不要发票干脆就没有规定,如果我们能拿到发票最好,拿不到发票那我们就按照刚才的办法做账就行了。

所以青苗补偿的问题其实不存在争议,它是规定上的空白。

现在差旅补助很多省市都有自己的规定,有的省市就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是由省级财政部门规定:公务员出差一天给100元的生活补助,出差期间不能再拿餐费的发票回来报账。再比如,行政事业单位每天还会有80元的交通补贴。

那么现在有些省市也允许企业采用这种制度,企业自己制定一套差旅费报销规定、补贴的标准到税务局备案,然后按照企业规定的标准直接给职工发放这些财政补助就可以。

那么出差天数怎么来算?坐火车、坐飞机这有明显的哪一天出发,哪天回来。

现在自己开车去,很难说清楚是哪天走的,哪天回来的,所以说有些地方的省市就规定必须要拿票据,包括生活补助、交通费需要拿发票来报账。所以说各地的要求不完全一样。

部分不需要发票的业务

1、资产的折旧和摊销:包括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周转材料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等做一张计算表。

2、计提减值准备或者跌价准备等;可以使用自制计算单入账。

3、内部结转,比如: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领用原材料、车间生产、产品完工、库存商品成本结转;损益结转;计提公积金等。

4、利润分配,使用计算单、支付单据等作为原始凭证。

5、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按分摊协议入账。

6、加计扣除,这个不需要做账,主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可以加计扣除,扣除包括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这个实际业务发生都不需要发票。

总结:前面讲的那5种情况,从原始业务的发生就不需要发票,而后面这6种情况是在原始业务基础上派生出来的,比如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要加起50%,要按照研发费用150%在税前扣除50%,原始的支出是需要发票的。

特殊业务票据

(一)政府支付,这个也是工作中容易产生疑问的,比如:政府性基金事业性收费等等,这是财政票据,再比如土地使用权,这个也都是财政票据。

另外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一些行政罚款、税收滞纳金等等,这就有专门的收据。

(二)司法支付:包括诉讼费、司法罚款、罚息等等,使用司法部门相关收据作为原始凭证。诉讼费、支付给对方的罚息可以在税前扣除,支付给司法机关的罚款不能在税前扣除。

(三)境外支付,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上交的各种协会的会费,以该组织开展《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五)拨付工会经费,使用《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地税部门工会经费代收凭据。

(六)社保费用、住房公积金,使用收费单位专用收据或地税部门代收凭证入账。

(七)《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0号)及《军队票据管理规定》规定与军队发生的有偿服务应该取得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偿服务收费专用票据。

比如住军队的宾馆,或者说租部队的房子等等。当然了现在不让再搞这种第三产业,不让再搞经营,所以这类票据会越来越少。

在日常工作中,财务人员要把握以上三大部分无需发票即可进行账务处理,其他业务必须取得发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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