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白条不得扣除规定

更新时间: 2024.11.04 18:32 阅读: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难免会遇到无法取得发票的情形,对于会计人员而言,企业实际发生的所有支出都应当在会计账簿中列支,但能否税前扣除却需要区别对待。那么到底哪些“白条”可以在税前扣除?哪些情形必须使用发票进行税前扣除呢?

一、支付给个人500元以的小额零星支出可以“白条”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年第28号公告)规定,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2.小额零星判断标准: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3.起征点:增值税起征点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税[2016]36规定执行。即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4.按期纳税与按次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税[2016]36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照章纳税。

5.举例分析

某企业支付给王师傅维修办公场所空调费用280元,王师傅为企业开具收款收据,标明个人姓名、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问,该收据能否税前扣除?

分析:如果企业支付的款项的对方即王师傅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个人,那么企业可以凭该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王师傅为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个人,应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也就是企业不得凭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必须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情形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也就是说,需要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情况要满足三个条件,关键词:境内、应税项目和已办理税务登记。现以正列举方式罗列12条:

1.银行收取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16〕36号)

2.支付银行及其他单位的利息费用,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般纳税人即使取得专票不能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建议取得普通发票。(财税〔2016〕36号)

3.企业支出票据贴现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般纳税人即使取得专票不能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建议取得普通发票。(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4.单位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的手续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16〕36号)。

5.单位POS机手续费,向收单机构索取发票,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6.飞机等(火车票以外)退票费、手续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17〕90号)

7.火车票退票费、手续费,以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8.单位车辆的ETC过路过桥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般纳税人取得电子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17〕90号、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6号)

9.单位支付的财产商业保险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16〕36号)

10.单位支付的电话费、上网费等通信费用,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16〕36号)

11.单位购买补充耕地指标,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12.单位支付拍卖行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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