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出如下原则性规定: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
2024.11.08如何理解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中的“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解析: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通常情况下,动产物权于交付时发生转移。即卖方将货物转移给了买方占有,买方取得所购货物的所有权。此时,卖方以此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利,即债权。也就是税法规定的“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
实务中,较为典型的情形是,销售方先发货,购买方验收入库并对账确认时,才产生相应的债权。即:买方验收入库并对账确认时,卖方就产生纳税义务,就应该开具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是提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转让行为,且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则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出如下原则性规定: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
2024.11.08名师介绍教授,税务专业硕士生导师,经济学博士,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梦想成真”系列丛书注册会计师《税法应试指南》、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应试指南》主编。专业、认真、专注是奚老师的代名词,她实务经验丰富,
2024.11.08我第一次接触增值税的时候,根本没有注意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觉得没有用处,考试也就2个选择题,工作中都是什么时候开票,什么时候交税(刚开始在一家小公司,不正规),单位的“老会计”告诉我说:“纳税申报的
2024.11.07问:我公司是江西的一家制造企业,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销售合同约定客户在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货款。请问,我公司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发出货物的当日还是合同约定的收到货物并验收
2024.11.08《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
2024.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