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所得税的有哪些

更新时间: 2024.09.14 19:40 阅读:

老黎说税:2023年第109讲,说税收,谈风险,讲政策。今天说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一、纳税人的具体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此处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包括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也包括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

(一)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1.企业

(1)概念

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

(2)分类

企业可以按不同形式分类,如按照经济类型分类,企业可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混合所有制企业(如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

若按照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分类,企业可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

(3)最主要的企业组织形式

公司制企业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是《企业所得税法》最主要的适用对象。

2.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3.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指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4.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主要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商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他类型的取得收入的组织。

(二)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或者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

2.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3.在中国境内活动并取得收入的外国慈善组织、学术机构等其他经济组织。

4.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三)非居民企业

1.营业代理人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2.派遣企业

(1)非居民企业(简称"派遣企业")派遣人员在境内提供劳务,如果派遣企业对被派遣人员工作结果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和风险,通常考核评估被派遣人员的工作业绩,应视为派遣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提供劳务。

(2)如果派遣企业仅为在接收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保障其合法股东权益而派遣人员在境内提供劳务的,包括被派遣人员为派遣企业提供对接收企业投资的有关建议、代表派遣企业参加接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议等活动,均不因该活动在接收企业营业场所进行而认定为派遣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常设机构。

(3)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

二、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一)国际惯例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照国际惯例,一般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2.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是为了有效行使本国的税收管辖权和避免双重征税。

3.税收管辖权是指主权国家根据其法律所拥有和行使的征税权力,是国际法公认的国家基本权利。

4.一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的范围,在地域上,指该国的领土疆域;在人员上,指该国的所有公民和法人。

5.借鉴国际做法,我国在行使征税权力上遵循地域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相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我国税收利益。

(二)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划分标准

1.判断是否属于居民企业的标准,一是注册登记地,二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2.注册登记地,是指企业或组织进行登记注册成立的地点。此处的登记注册是指为了获得法人资格的注册,不是指其他类型的注册。

3.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这是国际上比较公认的判定依据。

(1)企业或组织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即为其实际管理机构。

(2)所谓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主要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3)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一般是指企业或组织的董事会所在地或董事会有关经营决策会议的召开地点,它不同于企业或组织日常经营业务管理的机构(企业行政中心)所在地。

(三)概念

根据上述划分标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1.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四)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纳税义务

1.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负无限纳税义务,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负有限纳税义务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3.注意事项

(1)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成立的企业,其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时,视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其实际管理机构不在境内,则视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非居民企业。

三、特殊经济组织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辨析

(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1.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一般也为自然人,二者均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法人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财产、经营收入归出资人所有,出资人(有限合伙人除外)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按规定由出资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为避免重复征税,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1)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在境外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境外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2)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合伙企业是指由自然人资成立的合伙企业。如果是自然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合伙设立的合伙企业,则合伙人中的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和其他组织缴纳企业所得税。

(3)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会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公司制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或法人)财产要明确区分,因此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三)个体工商户

1.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

2.个体工商户不采用企业形式,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3.个体工商户虽然是从事生产经营的民事主体之一,但不具有法人资格,我国《民法典》也将个体工商户视为自然人的一种特殊形式。因此,个体工商户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境外中资企业

1.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是指由中国内地企业或者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中国内地以外国家或地区(含香港、澳门、台湾)注册成立的企业。

2.境外中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判定其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并实施相应的税收管理。

3.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

(五)中外合作企业

1.按照相关规定,外国企业(不含实际管理机构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与中国境内企业签订协议或合同,在中国境内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凡未按照中国法律设立独立企业的,由合作各方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属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居民企业,其分取的合作生产经营所得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在按前述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该外国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不属于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不予扣缴企业所得税。

3.外国企业与中国境内企业按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在中国境内共同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开采石油天然气的,无论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居民企业。

4.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就其取得的石油天然气开采所得和其他所得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5.作为投资方的外国企业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分取的税后利润属于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按有关规定扣缴企业所得税。

6.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有关非居民税收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494号)。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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