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总分机构备案流程
1我公司为总公司,新增一家分公司,请问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汇总备案如何操作?答:第一步:请您先点击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总分支机构信息变更】,在该模块查询是否需要
2024.11.07分支机构可以选择独立纳税,进行所在地报税纳税。税法规定:
如果分支机构不并入总机构汇总纳税,而选择按照独立纳税人单独纳税,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只能按照25%的基本税率进行纳税申报。
因此,从公司的角度出发,可以做好筹划。
分支机构也可以选择不独立纳税,汇总到总机构后,总分机构进行所得税分摊。总分机构所得税的分摊原则: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一般不作调整。如果是建筑企业项目部,一般来说是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季由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当然有些分支机构不允许就地分摊所得税,必须纳入总机构缴纳。税法规定如下:
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1我公司为总公司,新增一家分公司,请问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汇总备案如何操作?答:第一步:请您先点击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总分支机构信息变更】,在该模块查询是否需要
2024.11.07导读:为了给各位新手会计解答“已计提所得税但是亏损了分录如何调整”这个被很多学员提问的问题,以下是会计学堂小编的一点经验解答内容,欢迎阅读学习!已计提所得税但是亏损了分录如何调整答:1)借:递延所得税
2024.11.07个人所得税1、发放工资时: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2、缴纳个人所得税:借: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贷:银行存款企业所得税1、计提应
2024.11.07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的规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
2024.11.08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即汇算清缴期。纳税人可以预约3月1日至3月20日中的一天,在预约时间内进行办理;或者无需预约,在3月21日至6月30日直
2024.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