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所得税B表
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B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个体工商
2024.11.22假设:建设服务工程款(含税)1000万,分包工程200万,购进材料取得专用发票,进项税额60万
1、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的:
(1)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1000-200)/(1+11%)×2%=14.41(万元)
取得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完税凭证
(2)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税款:1000/(1+11%)×11%-(200/(1+11%)×11%+60)-14.41=4.87(万元)
(3)发票开具:在机构所在地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可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000万元开具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的
(1)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1000-200)/(1+3%)×3%=23.3(万元)取得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完税凭证
(2)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税款:(1000-200)/(1+3%)×3%-23.3=0(万元)
(3)发票开具:在机构所在地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可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000万元开具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
(1)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1000-200)/(1+3%)×3%=23.3(万元)
取得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完税凭证
(2)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税款:(1000-200)/(1+3%)×3%-23.3=0(万元)
(3)发票开具: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000万元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建筑企业跨省外出经营开票和缴纳税款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相关政策法规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五条(二)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预缴税款的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四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建筑企业跨省外出经营分为一般纳税人开票和小规模纳税人开票,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在开票方面也是有区别的。在机构所在地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可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000万元开具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进行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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