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所得税计算

更新时间: 2024.09.19 06:03 阅读:

一、增值税的计算基础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分析:

1、增值税应纳税额,虽然有计算公式,但核心是“抵扣”。

2、抵扣的凭证列举有: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完税凭证

3、“抵扣”的进项税额,核心词汇是“注明”。

二、企业所得税也有“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对比,一个鲜明的特点是: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都没有规定扣除凭证的问题。

只字未提。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三、企业所得税的扣除凭证,实质上属于财务会计规定

1、对比增值税,增值税的“抵扣”,自成体系。

不依赖财务会计系统的核算。

2、企业所得税的扣除、计算,没有自己的体系。

所有的扣除凭证,都嵌入在财务会计核算系统中。

3、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没有自己独立的计算系统。

财务会计系统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基础。

4、举例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

“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四、选择哪一个路径?

1、建立企业所得税自己独有的计算、扣除体系。

2、依托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协调、完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

3、举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第一百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五、结论

企业所得税与财务会计不一致的规定,本质上属于税收的财务会计规定。本质是财务会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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