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增值税税率
01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上的资产转让?是的属于资产转让。参考: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
2024.11.21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A、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B、自产农业产品,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类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包括“公司+农户”模式的畜禽饲养。
C、对单位和个人销售的 外购农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属于规定范围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正常征税(9%)。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 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动产)
A、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动产),免税;
B、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动产,符合条件才可免税。
二、“营改增通知”规定的免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以生活服务为主的民生服务: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动物诊疗机构销售动物食品和用品,提供动物清洁、美容、代理看护等服务,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 第一道门票收入。
1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14、学历教育的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15、政府办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16、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金融业
1、以下利息收入免增值税:
A、国家助学贷款。
B、国债、地方政府债。
C、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D、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E、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F、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G、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
H、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I、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在运用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
2、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税
A、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B、银行联行往来业务。
C、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D、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债券和同业存单产生的利息收入。
E、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3、担保业务:
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 年内免征增值税。
4、保险业务:
A、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B、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
5、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A、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B、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深港通买卖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 A 股;内地投资者(包括 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
C、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D、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E、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三)现代服务
1、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四)邮政业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免税。
(五)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1、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2、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六)其他营改增项目
1、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2、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不征收增值税。
3、军转干部、随军家属就业:
A、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
B、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注: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需占企业总人数 60% (含)以上)
4、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5、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 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三、增值税即征即退:
1.下列业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A、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B、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
C、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2、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4 倍
3、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四、扣减增值税规定
下列纳税人 3 年内按每户每年 12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
1、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2、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五、金融企业贷款业务:
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 90 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 90 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六、个人免增值税业务: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3、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4、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5、个人出租住房(月租金≤15 万元)
6、个人出售住房——区别不同地区、时间、性质:
(1) 北、上、广、深 4 城市——购置时间、 住宅性质
时间 | 普通住宅 | 非普通住宅 |
2 年内(含) | 售价÷(1+5%)×5% | 售价÷(1+5%)×5% |
2 年以上 | 免 | 差价÷(1+5%)×5% |
(2) 其他城市——购置时间
时间 | 出售住宅(普通、非普通) |
2 年内(含) | 售价÷(1+5%)×5% |
2 年以上 | 免 |
七、其他增值税优惠
1、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 30%、50%、70%、100%4 个档次。
2、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包括生产、批发、零售)增值税。(包括经过切分、晾晒、冷藏、冷冻程序加工的蔬菜,但不包括蔬菜罐头)。
3、粕类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它粕类饲料免征增值税。 豆粕属征税饲料(9%,还有宠物饲料、饲用鱼油等)。
4、制种行业:制种企业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5、有机肥产品: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符合标准的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6、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
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的 国产设备,按规定实行全额退还增值税。(了解对研发机构或研发中心、研发费用标准的要求)。
7、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不计征增值税。
8、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9、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
10、对赞助企业及参与赞助的下属机构根据赞助协议及补充赞助协议向北京冬奧组委免费提供的,与北京 2022 年冬奧会、冬残奧会、测试赛有关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11、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免征增值税。
12、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免征增值税处理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 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属一个政策)
13、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4、广播影视的免征增值税
包括:对电影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
15、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増值税;
16、2018 年 11 月 30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9 日,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17、海南离岛免税店业务
A、销售离岛免税商品,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应按月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
B、销售非离岛免税商品,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C、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八、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
2021 年 4 月 1 日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5 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45万元)免征增值税。
A、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 15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B、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 15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九、其他相关规定
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不得免税、减税。
2、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3、纳税人放弃免税权。
A、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销售行为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 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B、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发生的应税销售行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C、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应税销售行为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 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 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应税销售行为放弃免税权。
D、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E、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后,36 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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