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滞纳金如何计算

更新时间: 2024.11.21 03:27 阅读:

随着金税三期的上线,有关税务稽查的风声愈来愈紧。今年以来,税务稽查更是成为税务机关工作的重中之重,微信朋友圈也频频爆出企业“被稽查”的新闻。由于过去不重视财税管理,任性经营,一旦被稽查,结果通常都是“血雨腥风”、“不忍直视”。

凡被稽查,除了补缴税款,税收滞纳金通常也要一并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基于上述法定安排,只要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后续无论是自己主动补缴,还是被税务机关稽查后补缴,滞纳金都必不可少。

问题是,如果纳税人一直未缴纳税款,在纳税人存续期间,该滞纳金是否会一直按日计算下去,永无结果呢?

看一个案例。

A公司是一家从事机器人研发、生产销售的科技企业。公司成立于2008年,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研发的机器人产品可以大大提高传统生产企业的生产效率,并且使得产品的质量得到很大提升。到2010年,公司的产品迅速被很多传统生产企业所认可,订单大幅提升。2010年当年,公司的正常税前利润即达到120万元。为了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A公司在2010年12月从B公司购买了117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内容为生产机器人的材料费)。该发票当年认证并抵扣,同时作为成本进行结转。

2010年当年,A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5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2011年1月缴纳2010年12月增值税14万元。

2017年5月,B公司被税务稽查,发现B公司在2010年12月向A公司出售117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7年5月31日,稽查人员向A公司下达税收处罚决定书,要求A公司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补缴2010年度由于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少缴的增值税17万元和企业所得税25万元,同时,按照税款滞纳天数,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A公司对于补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滞纳金应如何计算,分别是多少呢?

增值税纳税期截止日为2011年1月15日,滞纳天数从2011年1月16日开始计算,2011年1月16日至2017年5月31日共计2326天(按每年365天,2月28天计算,下同)。

增值税滞纳金=17×0.05%×2326=19.771(万元)

滞纳金额超过了应补缴的增值税税额17万元。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截止日为2011年5月31日,滞纳天数自2011年6月1日开始计算,2011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共计2190天。

企业所得税滞纳金=25×0.05%×2190=27.375(万元)

滞纳金额超过了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25万元。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无论增值税滞纳金还是企业所得税滞纳金,计算的结果均超过了应补缴税额的本数。如果再晚几年发现这个问题,若到时A公司依然存续,是否意味着滞纳金要一直计算下去呢?

非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原来如此!封顶线就是“本数”!

即便如此,对于任何一个正常经营的企业而言,谁都不希望看到这样的结果。因此,“守法经营、用法筹划、合理纳税”,这才是保证企业健康发展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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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顿财税学院(ID:gaoduncaishui),来源:转载于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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