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

更新时间: 2024.11.24 03:24 阅读: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所得税部分

01工资薪金所得内容

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工资薪金支付形式:

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02工资薪金免税项目(部分列示)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2、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3、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工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4〕20号)。

4、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国税函〔2008〕723号

5、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6、妇女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8]8号)

7、对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2〕40号)

03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

04 工资薪金 不征税部分

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 独生子女补贴;

2、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 〔1994〕 8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

05 减除费用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

06 专项扣除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个人缴付部分在规定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住房公积金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单位和个人超过比例和标准的缴付的公积金,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07 专项附加扣除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发〔2018〕41号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国发〔2022〕8号

其中:大病医疗扣除由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

08 个人养老金税前扣除

自2022年1月1日起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09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商业健康保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发票和保单凭证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保险产品范围的通知》(财税〔2022〕21号)

递延养老保险

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

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

10 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

通过中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个人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

11 依据各省市地方政策规定的其他扣除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如:重庆市通讯费扣除标准:渝地税发〔2008〕3号:公务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400元(含400元),在此标准内据实扣除。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所得税计算申报

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1 工资薪金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2 工资薪金所得税预扣率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

3

0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252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69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31920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5292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85920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181920

3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4 汇算应退应补税额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年终汇算

年度汇算

指的是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汇总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全年收入额,减去全年的费用和扣除,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计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再减去年度内已经预缴的税款,向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应退或应补税款的过程。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汇算清缴时间,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综合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

3

0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252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69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31920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5292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85920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181920

5 扣缴义务人申报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实操:扣缴义务人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报纳税人允许按一定标准扣除的费用(如通讯费),应在“其他扣除”栏次填报。在备注栏注明:通讯费

申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总额应含扣除费用(如通讯费)。


以上内容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通知、公告、解答,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互动交流版块及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等相关内容整理,欢迎交流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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