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程序

更新时间: 2024.11.07 16:08 阅读:

答:增值税免税,指的是某项应税行为,因为国家政策的扶持,销售环节不征收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增值税免税收入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必须申请一般纳税人,方能取得该资格.具体如下:

认定标准

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需符合以下条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5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0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怎样的公司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只有一般纳税人,才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均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开业满一年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年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出口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

①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②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

③营改增类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

2、新办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一个月内,具有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税务机关测算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暂认定期最长为一年(自批准之月起满12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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