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提税和所得税区别

更新时间: 2024.11.07 17:59 阅读:

一、联系

1、都是应税行为。股息红利所得,对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都是应税行为。

二、区别

1、纳税义务时间不同。

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预提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可以看出,股息红利所得,个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差不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应付未付时即要计税。而对非居民企业则网开一面,等实际支付时才需要纳税。

2、税收优惠政策不同

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

(1)投资的是股权或非上市公司股票。是应税所得,但是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可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2)投资的上市公司股票。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非居民企业: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2)投资的上市公司股票。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0% ,如果非居民企业股东所在国家或地区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或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规定的税率低于 10% ,可以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税率。

个人所得税:

作为应税收入,按“股息、红利所得”交纳20%个人所得税。同时可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函[1998]333号、国税发〔2010〕54号二、(二))

(1)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按“股息、红利所得”一次性交纳20%个人所得税。

(2)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股息、红利所得”交纳20%个人所得税。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

如果取得的是非限售股或限售股解禁后的股息红利:

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15〕116号、财税[2015]101号)

如果取得的是限售股解禁前的股息红利:

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1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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