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增值税还要交附加吗

更新时间: 2024.09.19 04:26 阅读:

临时聘用讲师,受雇人员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缴纳增值税和附加费后,用人单位还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解答:

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与个人所得税,适用不同的税法规定。

企业临时聘用讲师,受雇人员讲课除了涉及到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外,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讲课的报酬还属于“劳务报酬所得”。2018年个人所得税修订后,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等综合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因为四项所得需要年度合并汇算,税务局在代开发票时就不再核定征收,而只是在备注栏说明由支付方依法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都明确规定:对于“劳务报酬所得”,实际支付方是法定的扣缴义务人,应全员全额申报,即不管是否实际交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企业支付劳务费,如果不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并全员全额申报的,将面临着处罚,《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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