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扣除增值税吗

更新时间: 2024.11.22 00:30 阅读:

企业所得税收入是否一定要与增值税收入保持一致?不一致怎么办?金税四期下,小编教你一招应对,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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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收入与增值税收入

必须一致吗?

正常情况下是要保持一致的,但也有特殊情况。我们先来看一下两者收入的计算,然后为大家举例说明。

1、增值税收入=增值税申报表上1-12月份累计销售额

=(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二)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三)免、抵、退办法出口的销售额+(四)免税销售

2、企业所得税收入=申报表上的营业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正常情况下,这两者的收入是要保持一致的,但由于税法上一些特殊的规定,也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举个例子:

梅松公司是一家制造业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12月20日向税台公司销售货物,并与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30万。2023年1月10日,货物运抵税台公司,双方完成交货。

针对上述业务,梅松公司于2022年12月确认增值税收入1000万元,未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问:财务人员报税时,是否需要调整申报表?

答:不需要。分析如下:

(1)增值税收入的确认时点为:

(2)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时点为:

(3)在本案例中,梅松公司于2022年12月提前开票,纳税义务已发生,因此确认当月增值税收入符合税法规定

由于货物交付时间为2023年1月10日,在2022年12月,梅松公司尚未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税台公司,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因此,梅松公司未将该笔业务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符合税法规定。

所以,梅松公司因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导致产生差异符合税法规定,不需要人为调整一致,属于正常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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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收入和增值税收入

不一致的情况下有哪些?

一、因纳税时间不同造成不一致:4种情况

1、委托代销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纳税人既没有收到代销清单也没有收到货款,在“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确认增值税收入,而企业所得税还要等待代销清单的到达,就造成了两者收入的不一致。

2、租赁服务

3、预收款方式销售大件货物

对于一些生产销售周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器设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的时点差异较大,造成两者同一时间收入确认的金额也会较大。

4、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

二、因申报金额差异造成不一致:2种情况

1、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发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处置转让行为,均应按照出售价格和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在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上,则是将资产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很明显,这会造成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

2、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入纳税申报表主表销售额相关栏次。而金融资产转让的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申报则是通过投资收益体现在当期损益及应纳税所得额中。两相对比,增值税申报收入要大于企业所得税收入。

三、其他情况:因价外费用产生不一致

一般的价外费用,如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违约金、滞纳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等,都应计入增值税销售额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

但这些价外收费在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却有相当一部分并不计入营业收入,如收取的延期利息费用应冲减财务费用,收取的包装费、储备费、运输装卸费应冲减销售费用,收取的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代收、代垫款项应计入往来项目等。

虽然最终并不影响会计核算结果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但在两税申报收入数据对比时却会形成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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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收入不一致

如何向税务局说明?

只要是正常的业务,难免会出现增值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不一致的情况,如果遇到税务局检查,不必惊慌,向税务局作情况说明即可。以下为大家提供一份模板:

情况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XXX市XXX区税务局:

我单位2021年1-12月2022年1月至12月申报增值税收入为*****元,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销售收入*****万元,相差***万元,经过我单位自查,由以下事项产生的:

2021年12月20日对外销售商品一批,价税合计1130万元,当日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商品于2022年1月10日运抵对方单位并进行签收。……(先进行简单的事情描述)

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我单位2021年12月确认增值税销售收入1000万元。(说明增值税收入的确认依据)

二、企业所得税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相关规定: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因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我单位2022年12月未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说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依据)

三、差异说明

按照上述说明,形成了增值税申报表收入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收入差异1000万元。(进行差异说明)

****有限责任公司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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