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亏损结转

更新时间: 2024.11.07 16:12 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8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之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纳税筹划案例:假设一家企业亏损100万,到第5年时只弥补80万,第6年经营良好,应纳税所得额是50万,这样的话,企业承担的应缴纳所得税额是50*25%=12.5万。

筹划方案:企业第6年需要缴纳不少的所得额,说明企业生产经营状态很好,结合案例,我们可以把第6年的应纳税所得额20万放到第5年,实现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最大化。因此,如果企业能够在第5年税务筹划,可以压缩成本和支出,尽量增加企业的收入,同时,把压缩的成本和支出在第六年予以开支,这样的话,实际承担的所得税额为(50-20)*25%=7.5万,比之前节约所得税额12.5-7.5=5万。

同理,有些企业是先盈利后亏损,会出现以后年度的亏损不可能用以前年度的盈利来弥补,那么企业应尽量将盈利放在亏损年度以后,也就是部分开支提前进行,某些收入尽可以往后实现。通过合理税筹,给企业节省成本,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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